各办事处(社区),各办(所),各市直延伸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管理区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挖沙取土行为,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挖沙取土遵循原则
坚持土地资源国有性质,挖沙取土实行有偿使用;取土用地采取谁取土、谁复耕;严禁在基本农田挖沙取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资源或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现状;禁止将本区沙土资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出管理区。
二、挖沙取土范围的选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区域取土: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范围内;国防设施圈定地带内;市级以上保护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堤防工程、闸坝、泵站、主要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主要河流及公路、油气管道、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和污水管网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受污染地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管理区新型建材厂家使用的原材料要求为替代黏土的建筑节能材料,不得在本区范围掠取沙土资源,确因生产需要部分黏土,也应在管理区周边地区寻取。
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取土。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土点的选址应优先选取非耕地,确需使用农田的,应当首先安排使用劣质耕地(一般农田),不得占用优质农田。要节约利用好稀缺土地资源,按照取土场属性、地形、地貌合理控制取土标高来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
三、挖沙取土申报与审批
生产队职工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取土的,原则上应当在本队取土,本队确实无土源地的,可由办事处在本区域内调剂土方。重大建设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施工需挖沙取土,如区内有符合条件的土源,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申报,管理区领导现场勘察认可,按程序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施工取土。
单位或个人挖沙取土,有合适土场土源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审核备案、缴纳相应费用后,经批准方可在指定区域施工取土。
单位或个人挖沙取土审核审批程序:拟挖取者寻找好土源土场后,向土源所在办事处(社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土源所在地初核认可,征得管理区农业、国资、林业、国土部门同意,填写《运粮湖管理区挖沙取土申报审批表》,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分别缴纳取土补偿金和复垦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取土场范围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每宗为2000元;所在地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签订《取土补偿合同》和《土地复垦协议书》;土源所在地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方可施工取土。
四、挖沙取土的施工与复垦
经批准在非耕地上挖沙取土,应在施工结束后一个月内对取土场进行平整复垦,复垦后的地形地貌质量要高于周边或至少应与周边一致。
经批准在耕地上取土的,取土深度一般不大于1米,必须先剥离30厘米耕作层,用于取土后复耕回填。取土者应当边取土边复耕,复耕后的耕地要达到取土前的质量水平,复耕验收最低标准为:耕地面积、质量不减,30 厘米耕作层仍在;土地与周边保持平整,达到或高于取土前耕作、水利等条件;不影响农工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因生产(挖虾田、鱼塘等水产养殖)需要在耕地上挖沟挖池的,应书面向所在办事处申报同意后,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不破坏周边建筑物的前提下,按规划要求留足与道路或建筑物间距后,方可施工开挖。挖取的土地资源原则上不能取走运往他处,便于随时恢复耕作。未经批复随意在耕地挖沟挖池,造成道路、建筑物损毁或保护林地林木死亡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沙土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作好相应遮护,不得沿途撒漏,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运土车辆进出管理区集镇,应申请管理区城管部门批准,按指定路线行驶。取土单位或个人在取土及运输过程中,损毁道路等设施的,由取土者负责修复。挖沙取土后依规范要求复垦完毕,由取土方申请复垦验收。土源地进行初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林业、国土、国资等部门进行复核。复垦达标,沙土未流出管理区区域,施工文明安全的,退还其先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土源所在地组织复垦。沙土流出区外、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不退。取土单位或个人在取土中不履行相关义务构成不诚信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予批准新的取土申请。
五、管理与考核
土源所在地要加强区城内挖沙取土施工的管理,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城管部门对沙土车辆进出集镇作好规划指导。交管部门要加强沙土运输车辆的依法监管。国土所要加强对挖机挖沙取土作业的指导和监管,要加强对区内国土资源管理巡查,保证取土用地能够及时复垦,杜绝土源浪费或外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管理全区范围内的挖沙取土行为,协调土源地、农办、派出所、国土所、国资办等部门,依法加强对非法取土行为查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应各自履行好本部门监管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该项工作履责情况纳入管理区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如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给管理区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现有规定对责任人追责问责。
六、组建专班,加强管理
管理区成立土地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区主任任组长,分管国土、农业、财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农办、国资办、水利科、规划设计室、经发办、财务科、城管所、国土所负责人和各办事处、社区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挖沙取土备案审核、复垦验收、监督监管、年终考核等工作。
七、其他
如本通知中规定与今后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不符的,按相关法规执行。
本通知由管理区土地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运粮湖管理区挖沙取土申报审批表
2020年5月26日
运粮湖管理区挖沙取土申报审批表 |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填写 | 申请人 | 申请人住址 | 联系电话 | |||
取土缘由 | 受土场地址 | 计划取运土起止时间 | ||||
取土场界址 和范围 | 计划取土土方量(立方米) | |||||
勘察审批意见 | 土源地勘察情况 | |||||
农业部门意见 | ||||||
林业部门意见 | ||||||
国土部门意见 | ||||||
土源地审批意见 | ||||||
复垦验收审核意见 | 土源所在地意见 | |||||
农业部门意见 | ||||||
林业部门意见 | ||||||
国土部门意见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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