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6-10-29 08:50 来源:潜江交警

全市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朋友:

 您好!为保障您和他人的出行安全,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真诚提醒您:

 1、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路行驶,应当取得 D、E、F 类准驾驾驶证,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伪造号牌,并按期投保交强险、按时参加车辆年检。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处 500元—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9分。 

2、驾乘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记1分;乘坐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10元罚款。 

3、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载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200元罚款,记6分。

 4、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酒后驾驶。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5、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违法停放,严禁在公交站台、交叉路口聚集停放。

 6、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严禁加装遮阳篷。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加装遮阳篷,经劝导提示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篷,经劝导提示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元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车辆。

 7、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觉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检查,严禁拒绝、阻碍执法;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因违法被扣留后,请于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15日未接受处理,经公示满3个月仍不处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希望您驾乘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自觉做到有牌照、有驾证、有保险、戴头盔,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不超速超员、不违法载人、不加装遮阳篷。祝您一路平安!


潜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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