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城区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潜江市城区户籍的居民;城区是指园林街道、泰丰街道和泽口街道各城市社区所管辖的范围。
2、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潜江市城区低保户(含分散供养特困户)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在潜江市城区范围内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办理了城区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录(聘)用手续,或与城区企业单位依法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潜江市城区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非潜江市户籍;
3、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城区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潜江市城区未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公租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如实填写《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提供相应申请资料。
1、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社区申请;
3、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采取线上申请方式,也可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线上申请流程:申请人通过手机或电脑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并注册账号,在一事联办专栏进入申请公租房主题,勾选本人现居住所在社区后,按提示进行公租房申请办理。线下申请流程:申请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和低保证前往现居住所在社区办理。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申请;
(二)社区受理。社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
(三)街道初审。街道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将审核合格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市民政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经街道审核通过的名单,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产信息和低保、低收入进行审核;
(五)终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复审的申请对象名单报市住建部门进行最后审核。
(六)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终审的申请对象名单在潜江日报和市住建局官网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接受群众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七)资格确认。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
(八)轮候。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自动进入轮候,等待实物配租。企事业单位集中申请公租房的,由企事业单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并确定房源后,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三、公租房申请应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
(二)住房证明。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成员所有权房屋情况证明;离异析产的,提供离婚析产证明;丧偶的提供配偶房产查询证明。
(三)婚姻证明。已婚、再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裁)决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四)工作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还应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和城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与单位(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劳动合同。稳定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城区用人单位为其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六)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资料提交原件;证件、证书、合同提交复印件必须提交原件核对;无法提交原件的,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认定证明。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仅提供基本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证明和低保证。
四、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标准及程序
已取得我市公租房保障资格,且未进行实物配租的城区低保户、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租赁补贴范围予以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需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一)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数。
1.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8元;
2.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家庭最低保障面积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60平方米;
3. 保障家庭人数:即1人及2人户家庭按照30平方米计算,3人家庭按照45平方米计算,4人及以上家庭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二)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租赁补贴金额按月计算,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汇总租赁补贴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申请人账户。租赁补贴对象家庭成员因去世、离异等其他情形而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的1个月内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1、确认补贴对象。对申请合格且未进行实物配租的低保、低收入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资格进行审核,确定租赁补贴对象名单;
2、制定租赁补贴方案。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租赁补贴发放方案,方案涵盖发放标准、金额、户数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3、发放补贴。申请对象在申报公租房时,提供指定银行个人账号;由银行直接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租赁补贴发放资格:
1、保障对象取消轮候资格的;
2、经市民政部门审核低保、低收入资格取消的;
3、新就业无房职工离职或辞职的;
4、在本市已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它具有住房保障性质住房的;
5、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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