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合法合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现将重要事项通知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已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董事、监事,股东、财务,在企业任职、挂名等);
2、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当月及申领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参加缴纳单位(企业)职工社保(含工伤保险)。
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申领人享受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注: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及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时,申请人提供微信小程序“电子营业执照”截图复印件1份。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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