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对象与范围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需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申报条件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实行“先发(缴)后补”。给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是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和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年签订1次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签订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
由用工单位收集资料后报送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728-6239199
咨询地址:潜江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失业保险科517室(红梅西路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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