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乡(镇)已划定了基本农田保护区,陈桥村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20亩,涉及农户225户,乡(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村委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如下:
一、保护措施
1、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和界桩。
2、保护责任落实到户,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动员社会和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
4、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规定;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粮林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二、村委会的权利及义务
(一)村委会的权利:
1、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及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2、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并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查处。
3、对造成基本农田损害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恢复原状,并对受损害方进行赔偿。
4、对依法批准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的,有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依法收回并交由村集体组织恢复耕种。
5、对造成基本农田质量明显降低的使用责任人,有权要求其加强保护、培肥地力。
6、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城市垃圾,工业、化工污染物的,有权组织村民拒绝。
7、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有权代表村民依法争取村集体及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村委会的义务:
1、保护行政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2、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3、鼓励和指导土地承包经营者使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保持和培肥地力。
4、严格执行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基本农田。
5、对上级开展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如实汇报。
6、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接受调查处理。
三、奖励和处罚
1、对基本农田保护得力和提高地力成绩显著的,乡政府应给予奖励。
2、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由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3、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将依照《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4、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其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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