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圆满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区镇主责、村居主办、税务征收、医保督办”的原则,采取集中缴费、银行柜台缴费、办税服务大厅缴费、学校集中登记缴费、手机APP缴费、电子税务局缴费等多种形式征收的新型信息化方式,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69.6万人,参保率97.31%,工作排名作省前列。
(二)推进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改革。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750家定点医药机构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举措,稳妥做好改革风险研判和应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7.06万人次享受职工门诊统筹待遇,基金支出619.91万元。总体情况较为平稳,未出现群访、聚集事件。
(三)落实新冠病毒“乙类乙管”后医保政策。切实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在延续前期住院费用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在基层医疗机构增设门诊新冠感染专项待遇。实施“乙类乙管”以来,据统计,共有1456人享受专项保障政策,医疗总费用为1605.11万元,医保报销1140.84万元,财政补助464.29万元。
(四)落实省政府2023年10大民生项目。一是已完成生育医疗保障相关措施,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明确相关待遇标准,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明确了新生儿免缴出生当年参保政策。二是根据省医保局2023年下达的“新增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50家”“新增异地就医定点零售药店80家”计划,目前已新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382家,定点零售药店95家,超额完成省局下达的年度目标。
(五)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经办。精准做好政策宣传,简化经办服务流程,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有序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医疗费用二次报销待遇审核与支付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9人次享受二次报销待遇,报销金额3.24万元。
(六)安排部署2023年医疗保障工作。印发了《2023年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组织召开全市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传达2023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2年医保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挑战,安排部署今年医保工作。
(七)做好年度医保基金预决算。联合市财政部门科学合理编制了2023年度医保基金预算和2022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
(八)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一是印发了《潜江市医保基金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医保基金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式的管理。二是扎实做好医疗机构不合理医疗检查及用药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阶段,医疗机构主动退缴违规资金147.53万元。三是做好专项核查和省级抽查问题整改“回头看”,查实违规问题金额69.48万元,拟追回违规资金并作出协议处理和行政处罚共计175.12万元。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推行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按照政府部门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市场充分运作、群众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全市推行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惠民型商业医疗保险,重点保障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目录内自付费用、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院外特定高额药品费用,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提升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二)优化调整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调整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扩大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阿尔兹海默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罕见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周边县市待遇标准,提高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开发线上评审小程序,推行门诊慢特病线上申报评审,简化申报评审流程,做到即申即审、即时享受。
(三)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定点机构覆盖面。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异地就医定点范围。
(四)加强医保经办体系建设。做实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医保经办服务网络,组建村(社区)医保专干,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到村(社区),打造15分钟医保经办服务圈。
(五)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支付方式改革。推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市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做到病种、医保基金全覆盖。做到医保基金对医疗机构精准预算、精准决算,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有效激励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六)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根据省医保局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聚焦骨科、血液净化等重点领域,运用大数据手段,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健全监管机制,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七)推进24项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同城化。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在“武鄂黄黄”医保公共服务同城化的基础上,实现武汉同城化24项医保公共服务事项向潜江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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