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潜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潜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5日
潜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潜江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控制和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潜江市管辖的内河、湖泊通航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社会参与。水上搜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整合社会资源,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在应急反应行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统一指挥,属地为主。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各方面应急力量统一指挥协调,市、镇两级分工管理,属地应急指挥,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取得最佳效果。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预防预控、有效应对,整合资源、及时共享,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减少水上险情,避免资源浪费,及时进行救助,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搜寻救助力量投入,建立科学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优先快速救助遇险人员,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四)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
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
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名单如下:
指 挥 长:唐 雷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指挥长:孙 刚 副市长
副指挥长:张 强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金烈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邹友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胡明群 市民政局工会主任
刘爱军 市财政局总稽核师
张贵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余 峰 市生态环境局总工程
关业武 市交通运输局工会主任
田志力 市水利和湖泊局副局长
许 庆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毛道元 市卫健委副主任
蔡烈勇 市应急管理局工会主任
冯海旭 市气象局副局长
陈 刚 市人武部军事科科长
钟雨轩 市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郑 涛 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各区、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一)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国家水上搜救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水上搜救有关规定和办法;
2.按照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要求,统一领导全市水上遇险人员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以及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的预防和应急反应工作;
3.制定全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制定全市水上搜救所需专业资源的组织、动员、储备计划和调动方案;
4.在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市内区、镇、街道范围的搜救行动;负责毗邻市水上搜救和相关活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5.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重特大水上险情、事故,并执行省水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上报搜救行动、搜救信息和有关情况;
6.对本地水上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水上搜救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
市交通运输局:保障用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点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运输。负责水上搜救行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公安局: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水上搜救中心建设及日常运维的资金统筹保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获救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灾害监测,提供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数据和必要技术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参与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对辖区水域突发事件产生的污染区域开展环境监测。联系专家组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建议,配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救所需的水情信息。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组织渔政船和渔业船舶参与演练、救援。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医疗援助和突发事件现场救助。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做好水上搜救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潜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船舶、码头等设施的遇险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等行动。参与失火船舶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相关涉水区、镇、街道:
1.参与具体负责辖区水域突发事件的处置;
2.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民间搜救力量参与搜救,维护好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秩序;
3.做好事发水域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护或疏散工作;
4.负责开展水上突发事件遇险遇难人员及家属的维稳工作。
(三)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市水上搜救中心及省内河分中心的规定和决定,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2.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拟订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4.拟订市水上搜救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5.拟订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编制市水上搜救中心物资装备、演练演习、教育培训经费预算;
7.承办市水上搜救中心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应急救助力量。
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由成员单位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构成。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市通航水域水上搜救队伍的业务指导工作。应急救助力量包括船舶、车辆、人员和物资等。
1.成员单位救助力量。
搜寻救助成员单位搜救力量是主要应急救助力量。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各搜寻救助成员单位的搜救力量应按指令和方案,迅速执行水上搜救任务,救助遇险人员,保护水域环境。
2.社会救助力量。
其他社会救助力量是有效的现场救助力量。接到搜救指令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参与救助。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鼓励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搜救。各地应对各类社会搜救力量给予必要的扶持。
3.其他搜救资源。
相邻市救助力量是我市应急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资源,根据救援需要,市水上搜救中心可通过省水上搜救中心及时取得联系,请求援助。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预防责任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作出相应判断,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告知相关单位、人员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信息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生命、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突发事件的其他信息等。
1.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台风、气旋或冷空气大风、强对流等)进行监测预测,提供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2.市水利和湖泊局对内河、湖泊以及水库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情预警信息;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联合市气象局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信息;
4.上级机关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二)预警分级。
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大)、Ⅳ级预警(一般),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1.Ⅰ级预警(特别严重)。
(1)6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滑坡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Ⅱ级预警(严重)。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且监测预报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Ⅲ级预警(较大)。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4)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监测预报即将到达警戒水位且洪峰即将通过;
(5)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Ⅳ级预警(一般)。
(1)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内河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
(3)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危及水上交通。
(三)预警信息发布与预防行动。
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水上搜救中心梳理后会同市委宣传部通过信息播发渠道统一向社会发布。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
(四)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
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估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预警来临前对全市的预警和预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启动了应急预案、是否按相关预案要求落实了安全措施、是否还存在安全隐患等。
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水上搜救预警和预防工作。为不断完善预警和预防工作,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预警和预防工作的评估,并书面报告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信息报告。
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并进行分析与核实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当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报告后,向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如有必要也应向国家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救助需求。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二)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进行联系,或与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资料;
3.派出应急力量到现场向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其他有效途径。
(三)险情评估。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对接收到的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确认为遇险的,按本预案的水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规定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四)先期处置。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应立即向市水上搜救中心通报。市水上搜救中心接到水上突发事件报警,应立即通知搜救事发地和相关部门。
涉及水上治安事件,按水上治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五)分级响应。
1.分级响应原则。
(1)应急响应行动按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重大水上突发事件、较大水上突发事件和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
(2)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Ⅰ级响应,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Ⅱ级响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Ⅲ、Ⅳ级响应;
(3)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所在地或遇险人员、船舶上级主管部门应首先进行响应,待上级搜救机构赶赴现场后进行移交。
2.Ⅰ、Ⅱ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中心指挥长任总指挥,副指挥长任副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国家、省搜救机构赶赴现场后纳入上级应急搜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救。
3.Ⅲ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搜救指挥部,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应急搜救指挥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后,纳入市应急搜救指挥部统一指挥,继续实施现场搜寻救助。必要时,请求省水上搜救中心给予相应指导。
4.Ⅳ级响应。
市水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将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省水上搜救中心,并启动本预案,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先期进行处置,并在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工作组人员指导下,继续实施现场搜寻救助。
(六)应急指挥机构的行动。
险情确认后,应急搜救指挥部相关工作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状态。
1.Ⅰ、Ⅱ、Ⅲ级响应。
(1)搜寻救助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利用各种设备组织搜寻救助抢救伤员、排除险情。
(2)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及事发地医疗机构组成。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利用各种设备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协调医疗救护、尸体运输处置保管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队组成。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群众疏散、现场保障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
(4)现场勘查及调查处理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组成。负责水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以及事件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5)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协助。负责应急搜救物资供应、运输保障和通信联络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伤亡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死亡人员家属及有关人员接待工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指导职责内相关工作。
(7)技术专家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对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和损失进行紧急评估,提供应急处置的技术决策依据。
2.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时,事发地政府按Ⅰ、Ⅱ、Ⅲ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小组。
(七)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市水上搜救中心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1.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恶劣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3.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4.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控制或者消除。
决定终止水上搜救行动时,市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
(八)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水上搜救中心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参与化学品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进入现场应先登记;离开现场的,应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九)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就近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可采取的自我应急防护措施。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对水上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如需大规模疏散居民,由当地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水上搜救中心应通报相关部门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市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对遇险人员采取防护、疏散措施,并做好安置。
(十)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求。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市水上搜救中心副指挥长或市水上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会同市委宣传部授权有关机构向社会发布本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除市水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救助行动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2.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概况、船名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2)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3)善后处理情况;
(4)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3.信息发布方式。
(1)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进行发布;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安排有关媒体记者到现场作采访报道。
4. 信息发布程序。
(1)信息发布前,应将拟发布的信息书面报市水上搜救中心审查;
(2)涉及到Ⅰ、Ⅱ级响应的,报请国家水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或经授权后报请省水上搜救中心对外发布。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由应急搜救指挥部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当地医疗卫生部门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并做好善后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总结评估。
1.水上搜救效果实行“分级评估、逐级上报”原则;
2.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3.市水上搜救中心提出的评估报告,由市政府和省水上搜救中心审核。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为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建立水上遇险通信系统,配备能够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制订有关水上应急通信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收集与水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水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定《水上应急通信分级联系表》。
3.通信管理部门要组织、协调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公用电信网络资源为水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保证通信畅通。
(二)应急力量保障。
1.救援力量保障。
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市范围内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建立市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收集全市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市水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区镇街道分别负责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和设备信息库。
2.交通运输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与市交通运输局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3.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水上医疗救援请求时,应立即组织实施医疗救援行动。
4.治安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与市公安局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维护机制,保障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2)市公安局应为水上应急现场治安保障作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维持秩序、参与水上警戒、负责陆上交通管制。
5.资源装备保障。
(1)市水上搜救中心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和配置水上搜救应急资源和装备;
(2)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逐步完善重点水域电视监控设施,加强现场水上突发事件监控;
(3)市水上搜救中心建立兴隆基地,保障兴隆重点水域应急行动顺利开展;
(4)市、镇两级水上搜救中心应当配备水上搜救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良好状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水上搜救人员,进行水上搜救知识和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为水上搜救人员办理保险。
6.资金保障。
(1)各地应将水上搜救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市财政职责:保障水上搜救机构(市港航海事事业发展中心)运转经费;
(3)属地财政职责:承担区域内水上搜救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举行水上搜救训练和演习开支,举办水上搜救知识、技能培训开支,购置与维护专业水上搜救设施、设备开支,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补偿,对征用财产的补偿。
7.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动员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三)宣传、培训与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1)市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宣传;
(2)市水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发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2.培训。
(1)市水上应急搜救中心应定期对搜寻救助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搜寻救助手册、知识和相关文件等;
(2)被指定为水上搜寻救助力量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进行指导。
3.演习。
为提高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应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搜救、消防和防污染综合演习。
七、责任与奖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水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各属地政府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水上包括潜江管辖的内河、湖泊以及水库等水域。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制订,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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