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2022年财政惠民惠农政策摘要

解读单位: 渔洋镇 来源: 渔洋镇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17日 11:5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22-06-17 11:54 来源:渔洋镇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政策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区镇、街道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街道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融通公司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或分场)、融通公司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所属部门存档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融通公司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发放及补贴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总额,结合市农业、经管部门核定的面积,测算出全市统一补贴标准、按照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根据招标确定,委托市农村商业银行向农民兑付,并于6月30日以前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到农户“一本通”存折。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对象: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由各地区结合有关情况综合确定,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发放方式由各地区在2021年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进行完善。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市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厅文件另行通知,在此次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结合实际,对衣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格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农机购置累加补贴。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施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三、补贴方式和补贴流程

      2022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市农业(农机)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审验公示。市农业(农机)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市农业(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兑付补贴。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农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承保方案

      1、水稻基础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2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5%。

      2、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额每亩11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6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农户承担30%。

      3、小麦基础保险。单位保额每亩30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1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2.5%。

      4、小麦大灾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50元。保险费率6%,每亩投保费用为27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7.5%、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2.5%。

      5、油菜保险。单位保额每亩200元。保险费率5%,每亩投保费用为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

       6、棉花保险。单位保额每亩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投保费用为2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5%。

      7、能繁母猪保险。单位保额每头1500元。保险费率6%,每头投保费用为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

       8、育肥猪保险。单位保额每头800元。保险费率5%,每头投保费用为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承担20%。

       9、“两属两户”农房保险。单位保额每户30000元。保险费率0.3‰,每户投保费用为9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补贴3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2022年度按每人3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于320元按320元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资助。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分别按220元、150元、100元、60元标准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分别按200元、130元、80元标准给予资助,2025年度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分个人缴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四个部分组成。2021年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每人补助580元标准筹集。

       四、基本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一)住院起付标准。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患者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报销比例。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65%。按规定转诊至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为55%,未按规定转诊的为45%。异地就医备案的为45%。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三)门诊报销比例。

       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每人每日支付限额,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39元(含一般诊疗费),村卫生室为22元(含一般诊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60元。

       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行零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高血压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糖尿病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门诊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等32种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年度支付限额为700-33600元/人。

       五、大病保险报销

       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对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80%。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0.6万元,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从202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最低缴费档次400元,最高缴费档次6000元,共计57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在400元至6000元缴费区间内按100的整数倍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困难群体,在市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并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相关待遇。其中,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特困人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市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应在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再行代缴。具多重身份的缴费困难人员,市政府为其代缴一次。

        三、政府补贴

       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15元。另外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市政府对城乡居民选择2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且连续缴费超过15年(包括2015年1月1日前已选择1000元及以上标准连续缴费的年限)的参保人员,对超过的年限,每月再加发2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余额全部留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一、救助对象

       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救助起付标准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医疗救助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0元。

        三、救助比例及限额

      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为7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救助比例为65%;农村低收入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60%。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倾斜救助

      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市域内按90%给予倾斜救助;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85%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不设年度封顶线。



城镇独生子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及要求

      具有潜江城镇居民户籍;1996年1月1日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奖励标准

      每人奖励3500元。

      三、发放方式

     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相关政策

        一、独生子女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一、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1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9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26元/月。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付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


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相关政策

       一、实施范围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分为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三无”)。

       二、政策及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并对外公布。


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为潜江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补助标准为7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为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请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村和社区申报、区镇处审核、市残联再会同市民政局和市人社局进行核定。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相关政策

        一、政策及标准

       凡具有潜江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生活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为350元/人.月。

        二、发放程序及办法

       由本人提出申请,村(社区)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民政办复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办理发放手续。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上。


就业补助相关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人群。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800-1200元/人。

        2、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灵活就业后,且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3、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4、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属于返乡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

      5、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要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6、实习实训补贴。对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了报名登记手续,或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建立的实习实训基地,参加实习实训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校学生,给予实习实训补贴,其中博士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创业担保贷款简明政策(个人)

         一、贷款对象

       男60岁、女50岁以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上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经营范围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办企业和农村种养殖项目等均可申请。

        四、贷款申请

       个人和合伙企业凭身份证、《营业执照》、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章华南路28号)二楼人社窗口、诚信担保中心、潜江农商银行、潜江邮政储蓄银行、潜江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等单位申领贷款表格。

       五、贷款时间、利率、贴息方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合伙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二次带动1人就业,第三次带动2人就业)。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市场报价利率减1.5个百分点),由借款个人承担,其他部分由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由经办银行向市财政局申报,个人承担部分,按经办银行要求支付。

       六、反担保方式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用工资作反担保,反担保人范围:

       1.市财政全额发工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部分省管单位及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编在岗、单位正常发工资工作人员。

以上反担保人年龄应距退休前3年以上。

       七、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中心配合。按批次组织开展,调查现场经营情况等与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对。

        八、贷款发放

      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现场调查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意向书》的5个工作日内,应为创业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九、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贷款到期后,经办银行电话提示还款,借款人按时归还本金及应付利息。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三个月后,经办银行将借款人(企业)计入不良征信记录名单,银行及担保中心执行反担保措施,划扣反担保人工资。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相关政策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基本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6类重点对象(民政局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乡村振兴局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较困难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严格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公示、镇(区、处,以下简称“镇”)规建管办公室审查、镇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在审批环节中,要做好公示工作,确保阳光操作,透明管理。村委会公示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改造对象名单;镇政府公示分配给各村的危房改造名额及审批的危房改造对象名单。镇、村公示情况需拍照后在农户纸质档案中留存。

       三、农村危房等级鉴定

       各镇农村危房鉴定小组或村镇规建管办公室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要求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简明图文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函〔2018〕1377号),使用简明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在农村危房的鉴定中,严禁过度评估,即不能将C级危房鉴定成D级危房,增加农户改造的成本负担。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对各镇鉴定情况进行核实把关。

       四、农村危房改造方式

       C级危房改造采用修缮加固的办法;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新建、异地新建或房屋置换等方式。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科技人员,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C级危房加固技术。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农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五、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监管

       一是签订相关合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确定后,镇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同时,要组织与农户和施工方签订《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农户和施工方按农村危房改造质量要求,如期完成好危房改造。若农户确有统建需求的,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并与施工方、农户签订危房改造三方协议。

       二是改造质量标准。严格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落实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五个基本”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

       三是改造质量监管。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方要对危房改造加强自我管理,改造完成后要提交自我竣工验收单。同时,镇规建管办公室要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确保改造质量安全。

        六、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控制

       6类重点对象危房户大多数自筹资金的能力较弱,应引导他们先期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将新建住房基础打牢,待需改善居住条件的再向上加层或向两侧扩建。原则上,1至3人户新建面积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3人户以上的,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主体建筑内厨房、卫生间及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附属设施建设面积宜控制在20平方米内)。

       七、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

       各镇规建管办公室在所在地农户完成危房改造并初步验收后,向市住建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住建、市财政、市乡村振兴局三部门联合对申请验收的及时进行验收,按照一户一档资料,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验收包括改造质量情况和档案基本信息),验收后拨款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保“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验收时要完善签字手续。

       八、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确定

      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对验收合格的对象进行6类重点对象身份审核。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由市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由市乡村振兴局认定。

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验收合格且属于6类重点对象的拟补助对象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市住建、市财政、市乡村振兴局三部门根据6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和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补助实施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开。改造方式和贫困类型相同对象补助标准应基本统一。

       2022年补助标准比照2021年补助标准制订,具体如下:标准共分3大类6小类:第一类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D级补3.5万元,C级补1.8万元;第二类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D级补2.3万元,C级补1.45万元;第三类是农村低保边缘户、农村低保户,D级补2万元,C级补1.25万元。

       十、农村危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

       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向危房改造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并会同住建和乡村振兴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违规统筹、变相使用资金。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时限要求

        每年底前完成市动态新增6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解答

      “一卡通”发放,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汇入为特定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一卡通”)的发放方式。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因地制宜”原则,对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统一发放,直达受益补贴对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同时推进“一卡通”发放管理平台建设,建立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长效机制。

      “一卡通”代发金融机构选定,按照统一发放、一户(人)一卡要求,按照湖北银保监局《关于推荐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代发机构的函》的要求,协调潜江银保监办,在“湖北银行、农商行、汉口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范围内,通过政府采购等程序依法选择基层网点多、服务质量好、优惠便利群众的金融机构代发补贴资金,落实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人(户)一卡”要求。

     “一卡通”信息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大数据监管要求,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和条件,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建设集中统一的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管理除外),并与省大数据能力平台实现对接,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计划在2022年9月底前上线运行。

     “一卡通”监督管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提升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并督促服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一卡通”各类资金发放信息,让群众知晓补贴项目的政策依据和补贴范围、标准、时间等,方便群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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