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矶办事处办公室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508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周矶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14:16:14 文  号:周处办发〔2020〕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6日 14:16:14 名  称: 周矶办事处办公室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1-26 14:16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43号)精神,切实做好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全面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实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全处行政村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排查工作,2021年5月底,基本完成对全处行政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整治;到2023年11月底,基本完成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11月10日前)。

1.明确任务。各及各有关部门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方式方法,明确工作责任、推进机制、完成时限;

2.宣传发动。各村及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3.组织培训。各村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层层压实责任,抓紧组织推进。

(二)摸底排查(2021年5月底前)。

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充分运用排查整治APP,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1.分类登记统计。各村统一组织,以村为单位,全面动员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结合相关部门已有数据,对本村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摸清区域内房屋底数及房屋责任主体、类别(自建房、非自建房及是否用作经营等)。2020年11月20日前基本完成。

2.重点排查。村级力量作为排查责任主体,办事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集中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调配力量参与排查,配合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情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湖北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指南(2020简明图文版)》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鉴定,形成最终排查结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3.全面排查。在开展重点排查的同时,根据初步登记统计情况,结合实际,按属地按行业按类别确定各类房屋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所辖内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及周边环境安全等。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排查组织、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指导培训。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整治提升(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底)。

1.重点整治。各村及各部门要以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仍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作为重点开展整治,要根据安全隐患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报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经费安排、时限要求和职责分工等。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村级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于处于禁建区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建议优先采用维修加固的方式处理,不能通过维修加固解除安全隐患的由办事处依规处置。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所属行业部门扎实开展排查、整治、督导等相关工作。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整治。各村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完成所有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工作。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3.建章立制。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各村要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充实技术力量,指导工作推进。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不定期的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办事处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度,由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城建、农业、交通、工业的领导为、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处农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和规划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为牵头单位,办事处、民政办、司法所、财政所、水利站、文化站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狠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本属地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细化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力组织推进。村要广泛动员,倒排工期,将排查整治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时间节点,抓实抓细各项工作。

(二)强化综合保障。各村及各部门要将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村房屋确权登记、乱占耕地违规建房专项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排查整治行动。财政所要结合此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农村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行业指导监督,全过程抓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培训、整治及长效机制建立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村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通过短信平台、现场检查督办等方式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本部门排查整治情况开展调度。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协调、调度,汇总各村及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办事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房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密切关注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排查整治中的社会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支持和拥护排查整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村要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20年11月起,各村及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1日、26日前报送处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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