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冲动交了婚介费,能退吗?(转)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39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10:51:2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10:51:25 名  称: 以案释法丨冲动交了婚介费,能退吗?(转)

发布日期:2025-01-27 10:51 来源:周矶街道办事处

春节将近,来自七大姑八大姨的热情招呼也接踵而来,工作怎么样?有没有找对象?为了应对春节期间亲戚朋友的“关心”,一位十堰小伙求助婚介机构寻觅良缘,希望早日“脱单”,却遇到了烦心事。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介服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林,28岁,性格内向,不善交际,在婚恋路上多次碰壁,为了避免过年时被亲戚朋友催婚的尴尬场景,情急之下,求助于一家婚恋中介机构,希望在这里能够找到自己的人生伴侣。

2024年11月,小林与婚介机构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机构在4个月内根据小林的实际需求,为他精准匹配4名女子进行约见。“脱单”心切的小林满心期待地支付了8800元的服务费用。然而,三天后,小林却以工作变动、冲动交费为由,想与婚介机构解除合同,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婚介机构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一经交费,概不退还”,婚介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退还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

小林与婚介机构之间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小林交纳婚介服务费三天后,因工作变动、冲动交费等自身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合同,婚介机构不存在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婚介服务合同的人身专属性,不宜强制继续履行的特殊性,且婚介机构在收费后尚未开始为小林安排相亲对象约见,基于公平、自愿原则,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签订合同、交费的行为后果充分认知,也应对自身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中约定的“一经交费,概不退还”系婚介机构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作出的不平等“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经过释法明理,婚介机构当庭退还小林服务费75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婚姻介绍服务有别于一般的生活消费服务,婚姻介绍工作质量难以完全、精准量化,消费者应当对婚介服务有理性认识和合理预期,在订立合同时,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对象标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细节问题。

婚介合同是否解除、婚介机构是否退款,应当结合合同约定、解除原因、履行情况、双方过错,兼顾公平原则综合考量。若婚介机构存在欺诈、婚介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消费者可保存好合同、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婚介机构退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婚恋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寄托着家庭与社会的期望,婚介服务需求的增加、服务难以确定履约标准等现状,与婚介服务的主观性、特殊性密不可分,有人喜获爱情的甜蜜果实,有人冲动交费、对婚介服务不满意引发纠纷。

实践中,婚介机构存在肆意定价、合同约定不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为避免婚介纠纷,关键还是要对婚介机构的宣传保持清醒,高昂婚介费用不一定就能换来爱情,不要因为着急“脱单”而丧失理智。同时,婚介机构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成为人们信赖的“人间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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