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委托某公司代为进行股票交易,亏损180余万元,损失由谁承担?近日,东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委托理财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熊某经熟人介绍结识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余某。余某自称是专业股票操盘手,并表示公司有多名经验丰富的股票操作人员。在余某的劝说下,熊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交易理财合作方案》,约定由熊某提供 500万元资金及案外人证券账户,由该公司负责操盘,自主决定股票的选择、买卖数量和时间,盈利按6:4分成,亏损由公司承担。
然而,从合作开始,账户便持续亏损。熊某曾多次表达终止合作的想法,但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一直以市场行情会好转为由劝说其继续。直到2024年4月,亏损情况愈发严重,熊某向该公司下达解除合作通知,并要求补偿亏损。据熊某提供的证券账户截图显示,截至2024年4月10日,其累计亏损达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
在法庭上,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保底条款应属无效,且熊某提前解除合同导致资金损失,过错更大,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即便合同有效,公司也无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委托理财等金融业务,其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交易业务的相关资质。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将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若大量资金集合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的受托主体控制之下,将会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因保底条款的约定,使委托人无论盈亏均可“保本”或享有收益,违背了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因此该保底条款无效。而该保底条款系案涉《交易理财合作方案》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其无效进而导致了整个《交易理财合作方案》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某科技公司明知自身无资质仍从事股票理财业务并作出补偿本金亏损的保底承诺,也未能证明其在代投资者进行股票交易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对方无资质仍签订合同,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熊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70%的过错责任,该公司需向熊某给付120余万元,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金融投资领域,民间委托理财行为日益常见,但其中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在进行投资理财时,投资者务必保持警惕,仔细核查理财机构的资质,切勿被 “保本高收益” 等诱人承诺冲昏头脑。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任何违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的承诺都可能暗藏陷阱。同时,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理性看待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如果不幸遭遇类似纠纷,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全国投资者保护日”来临之际,希望广大投资者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在投资之路上保持清醒,谨慎前行,守护好自己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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