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洪流中,短剧如同一副精准调配的“电子榨菜”,以“微”破局,在年轻人中重构社交语系,用“重生逆袭”调侃职场困境,将“黑莲花”人设奉为生存哲学。
某文化公司斥资打造的原创短剧上线即爆火,却在三天后,于另一平台撞见了“镜像作品”,从人物设定到台词脉络,仿佛展开“AI级复刻”——这场发生在两大平台的“孪生剧本”之争,终于被一纸判决揭开真相。
当“裁缝式创作”撞上法律显微镜,这场短剧圈的“真假美猴王”戏码如何圆满收官?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他人创作剧本《池XX》并支付了一定的创作费用,取得该剧本的著作权,同时将该剧本委托某影视工作室拍摄同名短剧,并于次年2月24日发表在抖音平台。
2月27日,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快手平台发布的网络短剧《你XX》,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该部网络短剧与其拥有著作权的《池XX》在故事情节、人物角色设定、人物关系、剧情脉络等方面高度相似,遂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传播、使用《你XX》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受理此案后,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网络短剧《你XX》系其合作方通过交换的方式给予其发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也未能提供网络短剧《你XX》的原创剧本。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著作权侵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规则,而其中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核心要件。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案涉短剧的著作权人,该剧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且已经公开上架发表。
将两个网络短剧进行比对后发现,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角色设定、人物关系、台词设置、剧情脉络等方面高度相似,遂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控侵权网络短剧的发布时间晚于涉案视频。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网络短剧的独创性,不能证明侵权网络短剧的原创作者和原创剧本。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短剧的类型、价值、作品独创性、知名度、传播程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网络短剧以其制作周期短、成本低、更新迅速的特点,在近年发展迅速。对原创剧本、影视作品进行“模仿抄袭”“切条搬运”“速看解说”或“二次创作”等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这既是对创作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也是对行业创作生态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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