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私家车变网约车,赚钱别忽视风险!(转)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026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司法局、天门市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15:43:4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1日 15:43:48 名  称: 以案释法丨私家车变网约车,赚钱别忽视风险!(转)

发布日期:2025-07-01 15:43 来源:周矶街道办事处

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为增加收入,将私家车投入到网约车运营中。然而,当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如何赔付呢?下面来看天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天,郭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受伤。高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50多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高某出院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25年2月,高某将郭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7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经调查,郭某将案涉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签订保险合同时,公司将车辆不得用于网约车经营这一免责条款单独列明,郭某亦签名认可,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郭某辩称,其车辆虽然在网约车平台进行了注册,但其并未经常作为网约车使用,主要是家庭自用,且事故发生时其没有运营,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也应当赔偿。

法院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驾驶案涉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保险公司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将车辆分为营运性车辆和非营运性车辆,不同性质车辆的商业险价格是有明显区别的,营运性车辆的商业险价格要高于非营运车辆。郭某购买的是非营运性商业险,郭某与保险公司关于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这一特别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考虑“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等因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要着重考虑两个因素:1.郭某的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改变?2.郭某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法院调查了郭某的车辆行驶里程和事发当日的网约车平台订单记录,证实郭某虽然在网约车平台进行了注册,但其并未经常跑车运营,即郭某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根本改变。且在事故发生时段郭某确实没有从事网约车运营,而是家庭自用,故案涉事故不应认定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郭某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法官说法

鉴于网约车业务的特殊性,被保险车辆在不同使用状态下可能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不能仅以被保险车辆曾经从事过网约车经营即径行认定车辆使用性质改变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官提醒

该起事故虽然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但还是为广大网约车司机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此次事故发生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那么保险公司将有理由拒赔。因此,投保时为降低保险费用支出而选择承担潜在风险,将导致车主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此举实非明智之选。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如果准备将私家车专门用于网约车经营,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如实向保险公司申报运营性质变更情况,并足额缴纳相应保费。切勿心存侥幸,而引发难以承受的后果。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