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办证指南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2242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周矶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09:57:5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7日 09:57:58 名  称: 户政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07 09:57 来源:周矶街道办事处

出生登记

〔婚生子女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

(三)父或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记〕非婚出生的人员,由其监护人向其母亲或者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育说明。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父母共同签署的《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予以确认并登记。

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父母集体户子女户口登记〕父母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地址为已拆迁、虚假等无效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合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被收养人出生登记或者户口迁移。


户口注销

死亡注销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入伍注销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基本原则〕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和条件准入原则。已拆迁、虚假等无效地址不予受理户口迁入。

〔省内户口迁移〕省内户口迁移实行网上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材料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

〔省外户口迁移〕省外户口迁入,公民应当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户口准迁证,公安机关审核后发放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户口迁往农村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在乡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经拟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公民可以申请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

(一)投靠配偶,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配偶或配偶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户籍父母,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其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因结婚迁出户口后离婚的妇女,且无固定收入、无稳定住所导致生活无着落的人员投靠农村户籍父母,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或者就业后因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导致失业的未婚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原籍农村(户口所在地),拟落户地址的房屋为父母所有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

〔投靠亲属户口迁移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子女(未满18周岁)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男60岁女55岁以上)投靠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投靠亲属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亲属或监护人落户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亲属关系凭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合法稳定居住户口迁移公民在我城镇合法稳定居住购买、自建、继承或租赁住宅用房),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

(四)申请人及随迁人员之间亲属关系凭证。

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公民因工作调动、招(录、聘)用、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等原因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批准入户介绍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二)因招(录、聘)用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三)因人才引进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相应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因投资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缴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因就业创业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就业合同、缴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凭证。

〔大中专院校学生招生户口迁出〕被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

姓名变更

〔基本规定〕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必须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姓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姓氏的;

(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可以随第三方姓的。

申请变更姓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姓氏变更相关材料(亲属关系凭证、收养证明等);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氏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五)至(十一)类情形。

〔名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佛教、道教人员出家将世俗姓名变更为佛教法名、道教法名的;

(五)佛教、道教人员还俗将佛教法名、道教法名变更为世俗姓名的;

(六)其他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变更的情形。

申请变更名字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名字变更相关材料;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名字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未成年人变更名字,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名字,应当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婚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书面意见;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不予变更情形中(五)至(十一)类情形。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二)曾经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申请变更的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四)被依法注销虚假或重复登记户口,申请变更所保留户口姓名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通缉、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未执行完毕的;

)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有犯罪记录的;

)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十)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以上()至(十)类情形。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变更。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者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其它可以佐证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相关凭证。


居民身份证办理

办理条件1、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或有效期满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从办理之日起45后至公安机关领取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采集人像时应注意穿着深色有领服装,不化浓妆,露双耳,不能佩戴任何首饰。

临时身份证申领公民在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当场取证。

居住证办理

办理条件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

2.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安户籍窗口收费标准清单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户口簿

3元/证

(首次不收费)

鄂价费[2016]99号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发收取

户口准迁证

5元/证

(首次不收费)

财综[2012]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发收取

户口迁移证

5元/证

(首次不收费)

财综[2012]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首次不收费;丢失、损坏补收收取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 领

不收费

鄂财行发〔2013〕58号


居民身份证换领

20元/证

鄂财行发〔2013〕58号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40元/证

鄂财行发〔2013〕58号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鄂财行发〔2013〕58号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