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办理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公安机关户口证件办理工作规范》、《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及公安部、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生登记入户
一、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结婚证。
(3)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非婚生育说明。
二、办理流程
当场办结。
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
一、提交材料
1、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材料(结婚证、毕业证、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证明等证明材料)。
2、派出所调查材料。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网上申报,县局审批。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登记入户
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其他相关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属市内迁入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受理审核,网上申报,县局审批,签发户口簿。
2、属市外迁入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受理,网上申报,县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父母、子女互相投靠登记入户
一、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亲属关系凭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其他相关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属市内迁入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受理,网上申报,县局申批,签发户口簿。
2、属市外迁入的,户籍民警当场受理,网上申报,县局申批,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购房 租赁房屋登记入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权属凭证或购房合同; 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在社区公共户落户)。
二、办理流程
1、属市内迁入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网上申报,县局申批,签发户口簿。
2、属市外迁入的,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网上申报,县局审批,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
一、提交材料
(1)各种相关证明材料(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学校、单位等证明);
(2)未成年人变更姓氏,提供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同意材料;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氏,应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父母离异的,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网上申报,县局户政审批。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更正出生日期
一、提交材料
1、能够依法认定出生日期的原始依据。
2、1996年后出生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需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函》。
4、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5、已经有过变更的、有社会不良记录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流程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网上申报,县局审核,市局审批;
三、办理时效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变更更正民族成份
一、提交材料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注:公安机关错填、误登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二、办理流程
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审核,网上申报,县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15个工作日;网上办理20个工作日。
户口注销登记
一、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死亡的材料。
3、在家中自然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书面申请书,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
4、出国(境)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
5、应征入伍人员凭《应征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当场办结。
居民身份证直通车
居民身份证直通车业务是为了方便急需用证的群众及时领至证件,根据居民身份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邮政部门联合开展的一项业务。居民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此项服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后,在直通车受理点正确填写居民身份证直通车业务委托书并自行扫码办理。
2、自委托人在邮政速递指定网点办理居民身份证直通车业务当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内享受邮政速递送证上门服务。
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一、受理范围
户籍属于本辖区的中国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流程
本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公民急需用证的,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三、办理时效
1至3日。
居民身份证挂失 申报和丢失招领
一、受理范围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各地公安派出所、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户籍窗口,负责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二、办理流程
1、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
2、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群众办理丢失补领手续时,需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记表》。
十八种证明公安开不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公布了以下18种证明确实不在公安部门开具。
1.身份证号码升位。
2.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
3.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人员失踪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招工需要的现实表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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