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拆除的最新规定2024
在我国,对于危险房屋的拆除,有一套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1.危房的定义:危房通常指的是因为年久失修、结构不稳定、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等原因,存在倒塌风险的房屋。
2.危房鉴定:如果房屋疑似危房,可以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确认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就可以被判定为危房。
3.拆除程序:对于被判定为危房的房屋,相关部门会发出拆除通知,要求房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如果房主不配合,相关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4.赔偿问题:对于危房的拆除,通常会有一定的赔偿。赔偿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而定。在一些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会提供替代住房或者安置地点。
5.人身安全:在拆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确保人身安全,避免因拆除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
总的来说,危房的拆除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防止因房屋倒塌导致的人身伤害。因此,对于危房,必须及时进行拆除。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尽可能地保护房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危房拆建需怎样办手续?
危房拆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手续。一般来说,危房拆建的手续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申请拆建、审核批准、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具体的办理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您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详细规定。以下是一般的危房拆建手续流程:
一、房屋安全鉴定
需要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这一步骤的目的是确认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满足危房的定义。只有经过鉴定并被确认为危房的房屋,才能进行后续的拆建工作。
二、申请拆建
在确认房屋为危房后,需要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拆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土地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申请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对拆建申请进行审批,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拆建条件,例如产权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等。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颁发相关的建设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四、施工及验收
在获得建设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可以开始进行危房的拆建工作。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完成施工后,需要进行验收,确认新房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质量标准。验收通过后,即可完成整个危房拆建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房拆建手续可能会因地区和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此外,拆建过程中涉及到的费用也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在拆建前详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并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事宜。
另外,如果您的房屋在农村地区,危房拆建手续可能还需要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问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如果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总之,危房拆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核和批准。如果您有相关需求,建议您尽早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施工。
危房拆除找哪个部门处理?
农村危房找城乡规划建设局,在乡镇的话找乡政府的农房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的改建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改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危房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的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2)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3)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4)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