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矶管理区 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396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周矶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16:07:44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4日 16:07:44 名  称: 周矶管理区 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11-24 16:07

各社区(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和《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潜农补办〔2019〕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工(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及管理区(国有农场)所有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管理区以“两田制”“身份田”和“承包田”实测面积据实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管理区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其中“承包田”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管理区(办事处)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送交五七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管理区(农场)集体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农户之间土地(主要指责任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社区(办事处)及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社区(办事处)和生产队组织农户按照实际承包的耕地面积,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社区(办事处)、生产队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农业局。

(二)面积核实。管理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农补成员单位、包村干部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具体由市财政局五七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经管理区农补办和管理区领导审核加盖管理区公章后,由农补领导小组组织驻社区(办事处)联系点干部和社区(办事处)机关干部在各生产队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社区队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队农户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队农户聚集区进行“全队通告制”集中公示,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管理区农业局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具体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管理区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会同市经管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市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市财政局(五七财政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管理区农补领导小组负责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市财政局五七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社区(办事处)每个生产队的农户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经农补办和管理区领导审核加盖管理区区公章后,由管理区领导小组组织驻村联系点干部和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各生产队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社区队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管理区农补办具体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和社区(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五七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9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市财政局五七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社区(办事处)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管理区不同社区(办事处)或不同生产队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社区商品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五七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市财政局五七财管所要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农民补贴专户后,市农商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市农商行在发放完补贴资金后,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在市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市财政局五七财政所,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理区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导、检查。各社区(办事处)是辖区内的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辖区内的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区财政、农业、监察、国土、林业、畜牧、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管理区农补办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拟定送审报定,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社区(办事处)具体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组织落实。负责依照政策规定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局统计汇总。

(三)区财政部门负责协助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协调督促市农商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负责对接市农村综改办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四)管理区农业局负责复核、汇总社区(办事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并会同国土、林业、水产、畜牧、监察部门共同审核,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管理区审定。

(五)管理区国土、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负责向管理区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七)市农商行(五七支行)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八)信访部门负责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社区(办事处)和相关各部门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要在农户集中地方广泛张贴市政府印制的《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做到家喻户晓。

(二)加强政务公开。社区(办事处)和五七财政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尤其是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张贴。

(三)设立举报电话。管理区纪检、财务、农业局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管理区纪检:6768169;财务科:6761179;市财政局五七财政所:6763255;农业局:6767565。

(四)强化工作监管。管理区农补办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单位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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