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348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周矶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16:05:4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16:05:45 名  称: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8 16:05 来源:周矶管理区

周矶农场办公室

关于征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改善和提高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潜江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潜建发〔2022〕1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农场实际,现将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运行工作。

二、周矶农场供水管理站为集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主体单位,负责向水居民户(含门店经营户)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实行每月按用水量计征。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鄂价环资〔2015〕70号文件规定执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户0.85元/吨。

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农场集镇区生活污水费征收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缓征或减免污水处理费。

六、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征收主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农场土地城建办、财务科、兴隆社区负责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农场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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