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各工商企业、区直各单位:
《周矶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管理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4月19日
周矶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潜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区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治理目标
2017年6月15前,完成潜江市新田园农牧发展中心养殖污染深度污染治理,完成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率80%以上。
三、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各办事处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督促辖区内畜禽养殖业主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三)整治与预防相结合原则。严格划定各地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建立畜禽养殖环境准入机制,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
(四)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和污染现状,选择合理、有效的污染治理方式实施整治。
(五)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资金以市场主体和养殖业主投入为主。
四、治理措施
(一)科学划定养殖区域,防止养殖面源污染
根据畜禽养殖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委〔2016〕5号)的要求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意见》,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我区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管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1.管理区集镇及向外延伸500米区域;2.机关、学校、医院和有200户以上的农村大型居民点及其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3.兴隆河等市域内主要沟渠两侧环境保护规划范围;4、其他根据管理区自身实际划定的区域。
限养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在2017年10月底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对周边造成污染的散养户,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关停或取缔。
(二)实行养殖准入制度,严格整治禁养区
对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实行严格准入,必须是在划定的适养区内建设,同时取得国土、环保和畜牧兽医部门的许可才能建设。对在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由管理区组织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实施关闭、转产或搬迁,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其他部门按职责积极配合。
(三)创新污染治理模式,限期治理限养区和适养区
各办事处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规范建设废弃物减量化设施,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严格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妥善收集养殖废弃物,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减少排放;对不能直接综合利用的养殖废弃物,建设规范的粪污处理设施予以收集处理,做到不排放或达标排放。鼓励畜禽养殖场(户)采用猪(鸡)-沼-稻(果、林、菜、渔)等生态养殖模式对养殖场所进行综合改造,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时鼓励限养区内的养殖场进行关停、转产或搬迁。对未落实养殖废弃物消纳场所或污染严重、不愿治理,或治理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科学可持续发展
建立项目准入机制,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用地、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全。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各办事处年度农业农村和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体系。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迟缓、整治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严格实施问责。同时逐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投入,贯彻市出台的畜禽养殖场(户)关停转迁、养殖污染防治、生态化养殖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2016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根据《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意见》核定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对畜禽养殖场、存栏数和污染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确到具体的养殖场(户),包括整治要求、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并报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
管理区成立由区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办事处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负责人的3-5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月1日--2017年6月30日)
2017年5月31日前,各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整治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30日)
由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治理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地方,督促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3月30日前)
全区在完成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一批生态养殖示范基地和标准化示范场,为畜禽养殖场监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立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分工协作
管理区成立潜江市周矶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管理区主任为组长,管理区分管农业、环保的副主任为副组长,区农业局、区环保科、区畜牧兽医站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畜牧兽医站和区环保科等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抽调专人成立“潜江市周矶管理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指导畜禽养殖场(户)规范建设、经营以及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畜禽养殖污染事件。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排污费征收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财政、国土、规划、林业、水务、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元筹集整治资金
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积极自筹资金实施养殖污染治理,积极引入市场主体进入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领域,提高污染物集约化处置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办事处和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环保部门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污染严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涉及到的单位综合考核不得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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