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社区)、机关各科室、区直各企事业单位、市直部门驻区各单位:
经管理区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周矶管理区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8年6月30日
周矶管理区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长江经济带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河湖长2018年第2号令、《潜江市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实施方案》(潜河领发〔2018〕2号)要求,在全区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巩固碧水保卫战成果,推动管理区河湖长制工作全面落实初见成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经济带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河湖长2018年2号令、《潜江市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新发展理念。要把修复管理区河渠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覆盖全区所有河渠,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努力实现我区河渠永畅长清。
二、目标任务
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区全面开展以“四大行动”为主体的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
(一)大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行动。
各级河湖长迅速组织发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武汉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省河湖长2018年第2号令要求,着力提升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提升社会自觉。
(二)大力开展空间管控行动。
开展“还地于水”四大专项整治行动,严禁填塘建设、严禁占河建筑,进一步刹住无序开发之风,拓展河渠水域空间。即着力开展河渠岸线清理整治、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河渠畅流障碍清除、腾退岸线复绿等水域空间管控专项行动,提高河渠水资源调控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水生态修复能力。
(三)大力开展水质提升行动。
紧紧围绕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开展水质提升“四大”行动。组织开展城乡截污治污、河渠流量水位调度、水生物增殖保护与打击非法捕捞、推行“企业河渠长”“河渠警长”“沟长”制度行动,持续改善水质,修复河渠生态,保障用水安全。
(四)大力开展标准建设行动。
围绕河渠永畅长清目标,加强河渠管护“三大”基础性工作标准化建设,着力构建河渠管护长效机制。
1.重点河渠水域空间管控标准化建设。对纳入管理区级管护的十二条主要河渠进行划界确权,树立界线标识,确定空间管控范围。
2.积极推进河渠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争取上级支持在“周农泵站”布设一个水质监测站点,提高水质监测能力。
3.力推河渠管护保洁标准化建设。以河渠为单元,制定河渠水面及岸线保洁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测算巡查保洁人员与设备配备、经费保障,按照已经建立的河渠管护责任体系将管护保洁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河渠长效管护保洁机制,实现河渠管护规范有序、保障有力。
三、任务分解
(一)大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行动。
1.深入学习提升思想认识。开展学习宣贯培训,将习近平总书记武汉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河湖长制工作纳入区党委党校培训的课程,向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定向宣传,统一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保护好中华民族长江“母亲河”的目标上来,统一到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的路径上来,统一到压实河湖库长制与长江大保护责任的要求上来。(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牵头单位:组宣部
责任单位:区党委党校、河湖长制办、各办事处。
2.强化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开展履职能力培训,组织开展区、处两级河湖长、联系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线巡查员、保洁员和志愿服务人员培训班,提高履职能力,共护一江碧水。(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水利科、环保科、土地城建办、国土所、林管站、畜牧兽医站、各办事处。
3.着力宣传提升社会自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一是制定《周矶管理区河湖长制宣传“六进”活动方案》,大力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六进”活动。二是在办事处学校、社区、企业和管理区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倡导绿色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形成河湖生态管护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围绕“共护一池清水”主题,联合公安、环保、水利、水产、农业、林业、城管、畜牧等部门开展宣传执法活动。(完成时限:2018年8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组宣部
责任单位:农业局、经贸局、水利科、环保科、土地城建办、社区、学区、国土所、派出所、林管站、畜牧兽医站、各办事处。
(二)大力开展空间管控行动。
1.开展河渠岸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健全完善河渠岸线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开展“四乱”整治,建立完善长效整治管护机制。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环保科、土地城建办、国土所、派出所、工商所、林管站、畜牧兽医站、各办事处。
2.开展固体废物巡查清运行动
结合城乡垃圾综合治理,加强河渠沿线固体废物巡查清运,实行日常保洁。强化监管执法,依法坚决严厉打击各类“污染转移”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护河渠沿线生态环境。(完成时限:2018年7月15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科、水利科、土地城建办、各办事处。
3.开展河渠畅流障碍清除行动
切实加强河渠管护,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占河道水域、违法设障等违法行为。重点对河渠内水草、垃圾和建筑物废渣、建筑在河渠内的生产便桥、违建拦河堰、施工围堰、工棚房屋等进行清除整治。先由各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河渠畅流障碍物进行一次全面清除整改,再由管理区党政办牵头组织派出所、土地城建办、环保科、水利科等单位联动开展一次河渠畅流障碍物清除大行动,确保河渠畅通。
(1)办事处自查自改阶段。对辖区重点河渠进行排查,对涉河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登记核查,列出问题清单,各办事处自行组织对辖区内河渠水域畅流障碍进行全面清除整改。(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沿线生产队。
(2)联动整治阶段。在办事处整改的基础上,由水利科牵头组织派出所、土地城建办、环保科等单位联合行动,配合办事处开展违章违建拆除行动。(完成时限:2018年8月15日)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派出所、土地城建办、环保科、各办事处。
4.开展腾退岸线复绿专项行动
全区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渠水域及岸线、平台上所有的杂木杂草、违规种植作物、违章建筑物(便桥、厨房、厕所、牛栏、猪圈、羊舍、鸭棚、鸡舍)、垃圾点、垃圾桶等全面清理和拆除,并恢复原貌植树种草。
(1)腾退整改阶段。根据摸排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清除整改。(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
牵头单位:河湖长制办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河渠联系单位、各河渠管护责任人。
(2)腾退复绿阶段。对腾退岸线植树种草。(完成时限:2019年4月30日)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林管站、各办事处。
(三)大力开展水质提升行动。
1.开展城乡截污治污行动。在管理区集镇城区实施雨污分离工程,将城镇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送污水处理厂;实施管理区辖区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排放双达标建设;办事处居民区结合“厕所革命”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实现达标排放;实施农村养殖污染治理工程。
(1)城区实施雨污分离工程。大力实施雨污分离工程,将集镇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送往污水处理厂。(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牵头单位:土地城建办
责任单位:兴隆社区、经贸局、商业公司
(2)实施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排放双达标建设。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管理区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提档升级,减少污水排放。排污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建设达标污水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逐步实行关停并转。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确保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水排放达标。(完成时间:2018年12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经贸局
责任单位:环保科、各工事企业。
(3)农村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实现达标排放。结合“厕所革命”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污水管网进行生物降解和无害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牵头单位:卫生科
责任单位:农业局、环保科、土地城建办、各办事处。
(4)实施农村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大型养殖场或集中养殖区实行污水处理达标和排放达标,并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小型养殖场或分散养殖户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一律实施关停,限养区养殖污水进行三级沉降处理后还田。(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环保科、畜牧兽医站、国土所、规划所、派出所、工商所、各办事处、各养殖单位。
2.开展河渠生态流量水位调度保障行动
科学确定管理区内渠生态流量,合理进行水位调度,充分发挥河渠生态自然修复功能的作用,持续改善水质,实现内渠水清畅流。(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大泵站。
3.开展水生生物增殖保护与打击非法捕捞行动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保护。水生植物清除进行分类,对蒲草、芦苇、浮萍进行适度保护;保护野生鱼类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动,严厉打击河渠电鱼、毒鱼、炸鱼违法行为,全面取缔电捕网、底拖网和“绝户网”等非法渔具。提高水生物多样性和水体自我净化调节功能。(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工商所、农业局、各办事处。
4.推行企业河湖长、河湖警长、沟长制度行动
(1)建立健全企业河渠长制度
企业排放是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污水排放的企业主要担任排放河道的“企业河长”,负责本企业水污染控制和节水改造,减少水污染水浪费,促进企业绿色发展。鼓励没有污水排放的企业主动认领河渠,担任“企业河长”。鼓励“企业河长”投入资金开展河道清理、违规排放巡查、植被种植养护、环护知识宣传等公益活动,持续改善水环境,为河湖长制工作注入新的力量。(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经贸局
责任单位:环保科、水利科。
(2)建立健全河湖警长制度
管理区主要河渠明确一名河渠警长,配合各级河湖长开展“四清一禁”行动,严厉打击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乱捕乱捞等非法行为。(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综治办
责任单位:派出所、水利科、各办事处。
(3)建立健全沟长制度
全区未纳入保护名录的沟渠明确一名沟长,沟长由所在生产队干部担任,配合各办事处河长办工作,负责所辖沟渠的日常管护。(完成时限:2018年7月15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水利科
责任单位:各办事处、各生产队。
(四)开展河渠标准化建设。
围绕河渠永畅长清目标,加强河渠管护“三大”基础性工作标准化建设,着力构建河渠管护长效机制。
(1)主要河渠水域空间管控标准化建设。对纳入管理区级管护的十二条主要河渠进行划界确权,设置确权标识,确定空间管控范围。(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牵头单位:河湖长制办
责任单位:土地城建办、国土所、各办事处。
(2)积极推进河渠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争取上级支持在周农泵站布设一个水质监测站点,提高水质监测能力。(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
牵头单位:农业局
责任单位:党政办、财政局、水利科。
(3)力推河渠管护保洁标准化建设。以河渠为单元,制定河渠水面及岸线保洁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测算巡查保洁人员与设备配备、经费保障,按照已经建立的河渠管护责任体系将管护保洁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河渠长效管护保洁机制,实现河渠管护规范有序、保障有力。(完成时限:2018年7月30日,并长期坚持)
牵头单位:河湖长制办
责任单位:财政局、水利科、各办事处、各河渠管护责任专班、各河渠联系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总河湖长为“清流行动”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亲自抓动员、做部署、定方案,并深入现场开展检查督导,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负责指挥、调度各方力量,开展本辖区统一行动。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按责任分工,主动谋划,主动作为,加强协作,共同按时开展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二)强化督察整改。要坚持督察整改常态化,以问题为导向,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抓好整改落实。对重大或突出问题以督办函或河湖长令的形式责令整改,对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进行跟踪问效。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办事处河长办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每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管理区河湖长制办公室,12月10日前按时上报“清流行动”工作总结。
(三)强化考核问责。管理区年底组织对全区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对履职不力、整改不到位,考核不及格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约谈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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