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矶管理区全员核酸检测应急演练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0216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周矶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15:26: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15:26:00 名  称: 周矶管理区全员核酸检测应急演练方案

发布日期:2022-01-20 15:26 来源:周矶管理区



周矶管理区全员核酸检测应急演练方案


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提升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能力,周矶管理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兴隆社区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应急演练,特制定周矶管理区兴隆社区全员核酸检测应急预案如下:

一、领导小组及成员

组 长:段彬彬 党委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刘永生 党委委员、副主任

李勤梅 党委委员、副主任

余慧明 人大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党政办主任成 员:刘 华  社会事务办副主任

颖婷 宣传部部长、工会副主席

烽  政法办主任、信访办主任

牛保刚 土地城建办主任

兴隆派出所所长

朱龙清 卫生院院长

邵 华  兴隆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勤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刘华、朱龙清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核酸检测时间

2022120日上午8:00-11:00

三、核酸检测采样点

花园小区广场

四、检测人员范围

兴隆社区全体居民

五、实施步骤

1.根据现场场地条件,划分好等候区、测温区、信息登记区、采集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有效分散待检人员密度。

1测温区、等候区设置单向人行通道,同时设置一米线保证等候人员的防护安全。根据天气条件配备遮阳、避雨等设施。

2信息登记区、采集区根据气候条件,配备帐篷、取暖器、适量桌椅,保证工作人员在相对舒适环境下工作。配备登记用的智能化手机,采集用消毒用品、拭子、病毒采集管,并应当为受检人员准备纸巾、呕吐袋和口罩备用。采集区与其他区域应至少间隔5米。

3缓冲区空间应当相对密闭,可供采集人员更换个人防护装备,放置与采样点规模相匹配的防护用品、采集用消毒用品、拭子和采集管,户外消杀设备。

4临时隔离区用于暂时隔离在测温登记采样过程中发现的发热病人、疑似患者或高危人群。

5采样点应设置急救设备,配备应急物资和相关消毒用品。

6采样点需设置清晰的指引标识,并在突出位置明确标识采样流程和注意事项。

2.派出所民警负责对演练区域将进行交通管控,限制人员进出,同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3.兴隆社区负责摸排本辖区“应检尽检”人员名单,提前做好人员检测信息登记,包括居民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合理安排采样时段。通知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流动人口)按照时间要求进行核酸采样检测。

4.卫生院负责采样物资准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样品送检、 现场消毒技术指导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工作。同时,建立流动行动小组,针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孕产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安排采集人员上门采集,确保检测工作全覆盖,做到不落一人。

六、工作要求

1.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民核酸检测的各项工作。

2.所有工作人员行程码、健康码均为绿码,无发热、干咳、乏力等相关症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并做好个人防护,保证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附件:1.演练安排与职责分工

      2.演练图


                              

2022119




附件1


演练安排与职责分工


一、责任分工

公告发布:指挥部

场地布置、物质准备:余慧明、刘华、朱龙清

群众组织:刘永生

兴隆社区工作人员、工农办(供水站)全体人员、李 辉、祁安东、朱晓红、郭苗苗、黄长青、彭大振、许家盛、尹佳洁、李 甜、彭 涛、代元德、曹 韬、许荣兵、关平章、张启才、吴振卿、付金元、吴志强、朱涛、张贵平、陈业新、刘思迪、李静文(由副场长刘永生总调度,兴隆社区分片安排)

现场保卫:派出所、土地城建办

现场测温:王 俊、郭明俊、孙  沛、何  帅

现场引导:陈雅惠、肖昌慧、吕 芳、朱  琳

消杀人员:兴隆社区安排保洁人员担任,负责按要求对采样区域进行预防性消毒

临时隔离区人员:卫生院安排1名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体温检测异常人员用水银体温计进行复核,对发热等异常人员联系“120转诊至发热门诊排查。

二、采样时间安排

8:00-9:00 花园小区居民、香思国际小区居民、场直小区居民、机关小区居民、工农北路临街面居民、健康路临街面居民

9:00-10:00 健康花园小区居民、潜锦花园小区居民、鑫城缘小区居民、五七大道北临街面居民

10:00-11:00工农南路临街面居民、市场路居民、新城商业中心小区居民、市场监管所小区居民、农垦路居民、国土所小区居民、五七大道南临街面居民


附件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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