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镇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41310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张金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20:26:1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4日 20:26:18 名  称: 张金镇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09-14 20:26 来源:张金镇人民政府

为稳定稻谷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国家决定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补贴政策。根据《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潜农补办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对全中、晚稻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稻谷不给与补贴。

(二)补贴依据和对象。以家庭承包农户、稻谷种植合作社、稻谷种植家庭农场、种植稻谷的组织(包括个人)为单位,据实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

二、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委会组织稻谷生产者据实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稻谷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其它种植稻谷的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土地流转合同、稻谷种植面积及影像等备案资料),据实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稻谷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镇。

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机动地的,村集体组织不得申报补贴。

(二)面积核实。镇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稻谷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稻谷实际种植面积与稻谷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稻谷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稻谷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镇负责。具体由镇财政分局根据核实的《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打印出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镇行政公章后,由镇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镇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镇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

三、补贴资金发放

全市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稻谷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财政分局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市政府审定的稻谷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稻谷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财政分局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镇财政分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稻谷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稻谷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区镇处公章后,由镇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镇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镇财政分局上级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稻谷生产者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稻谷生产者“一本通”摘要上标明“稻补”。

“一本通”以稻谷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镇财政专管员交付到稻谷生产者手中,并提醒稻谷生产者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稻谷生产者耕种同镇不同村组(队)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稻谷生产者姓名等。

职责分工

稻谷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加强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镇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农业农村、经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五、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镇要对稻谷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村委会应及时在“政务公开栏”上宣传补贴政策、公示补贴信息。

(二)设立咨询电话,接受社会监督0728-6641522)

、时间安排

2021823-26日全开展稻谷补贴面积申报工作;830-9月6日面积公示(公示期7天);9月7-913日资金公示(公示期7天);915日专班抽查;930资金发放。

七、责任追究

落实稻谷补贴政策,事关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稻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