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57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张金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14:56:0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14:56:09 名  称: 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0-11-30 14:56


为了进一步规范派出所户籍室户口登记办公程序,加强户口登记管理,根据省公安厅《湖北省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办公规范》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出生登记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
  2、办理程序。父母亲或监护人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母)户口簿,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手续。非婚生育子女原则上随母落户。申请随父落户的,由其父和母另外提供申请(捺印)、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规定时限。入户材料齐全的,由户籍室民警当场办理;超过3岁的小孩用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方式上户,须报市局户政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死亡登记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审核死者家属所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同时,收缴死者身份证或剪角处理。
  3、规定时限。死亡注销材料齐全的,由户籍室民警当场办理。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户口迁出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审核迁出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有关迁出材料,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3、规定时限。户口迁出材料齐全的,由户籍室民警当场办理。
  4、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户口迁入(落户)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潜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潜政办发[2003]77号)、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
  2、办理程序。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审核迁入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迁入(落户)材料,办理户口迁入(落户)手续。市内迁移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只凭《市内户口迁移申请呈批表》办理迁移手续。
  《准予迁入证明》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户口准迁证申请呈批表》,落户社区或社区民警签字盖章,派出所户籍员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规定时限。户口迁入(落户)材料齐全的,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补录补登户口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户口迁入(落户)条件:
  (1)夫妻投靠,子女(不满18岁)投靠父母,父母(男满60岁、女满55岁)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①接收单位落户证明②双方户籍证明③结婚证、出生证或父(母)子关系证明;
  (2)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需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的
  所需材料:①接收单位落户证明②房产证、土地证③落户人员户籍证明④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3)录用公务员、招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
  所需材料:①劳动人事组织部门招录用证明或工作调令②落户人员户籍证明 ③随迁人员关系证明④接收单位落户证明。
  (4)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解决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的
  所需材料:①接收单位落户证明②落户人员户籍证明③随迁人员关系证明④荣誉证书或科研成果奖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招商引资落户
  在潜江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凡当年纳税1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报入户。
  所需材料:①接收单位落户证明②落户人员户籍证明③随迁人员关系证明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
  (6)就业落户
  在企业就业人员,不分所有制性质,工作2年以上,凭就业合同、社保缴纳凭据、落户单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①接收单位落户证明②落户人员户籍证明③随迁人员关系证明④就业合同、社保缴纳凭据。
  (7)离婚或大学生空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回原籍落户
  所需材料:①原籍接收证明;②属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户籍证明;属于大学生空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提供大学毕业证和集体户常表。
  (8)复员、转业军人落户
  所需材料:①安置办介绍信或入户通知书②退伍证或转业证③落户单位接收证明④军人身份号码编码表
  (9)大中专生毕业落户
  所需材料:①户口迁移证;②落户单位接收证明③毕业证书
  (10)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①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②落户单位接收证明。
  (11)补录补登户口
  所需材料:①书面申请②原始户口本、老身份证等依据或历史户籍档案③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笔录二份(基层组织干部调查笔录一份,申请人周边居民调查笔录一份)④申请人近期照片一张(附近期报纸照相)。
  五、姓名变更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主项变更申请表》,户口所在地单位签字盖章(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分管所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户籍室民警统一送市局户政部门审批。
  3、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姓名变更相关规定:
  ①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的,如没有充分理由,不给予更改。
  充分理由通常指:1、学习或工作期间,因重名较多影响工作或学习的;2、使用笔名从事外事活动需要变更姓名的。特别情况下可以变更姓氏:1、有证据证明父亲过继随他姓,其子(女)可变更为原姓。2、经父母同意,既不愿随父姓、又不愿随母姓的,在出生登记时可姓第三姓,3、父母离异,经双方同意的,子女可改随另一方姓,或一方死亡,经另一方和十岁以上本人同意的,可改为另一方姓。
  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③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④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⑤公民只能变更姓、名一次,变更姓名的人员,不得同时变更出生日期,防止公民改换身份。
  六、民族变更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民宗委、省公安厅《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法》(鄂民宗发[2008]54号)、《关于改进和完善民族成分更改工作的通知》(鄂民宗规[2009]1号)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主项变更申请表》,户口所在地单位签字盖章,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分管所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公民主项变更申请表》和市民宗局出具的证明交户籍室民警统一送市局户政部门审批。
  3、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出生日期更正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公信传[86]594号)
  2、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主项变更申请表》,户口所在地单位签字盖章(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更正出生日期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正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分管所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原始依据交户籍室民警统一送市局户政部门审批。
  3、规定时限。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出生日期更正相关规定:
  ①出生年月日原则不予更改。
  ②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③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2006年10月15日后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受理。
  ④ 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存在基层组织错登、错录的问题,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核实后,公民提供原始证明(件),按程序报批更改,进行人口信息变动维护,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⑤户口发生迁移的,原则上不再变更出生日期。
  ⑥同时申请变更姓名和出生日期的,原则上不得受理。
  八、居民身份证办理
  1、申领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办理程序。对年满十六周岁或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审核申领人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的信息,核对无误后,由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受理。
  (3)规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每证20元(鄂价费【2004】50号)
  2、换领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办理程序。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要求换领的,由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审核本人户口簿、旧身份证后予以受理。旧身份证由派出所统一收缴后交市公安局户政部门销毁。
  (3)规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有效期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每证20元(鄂价费【2004】50号);损坏换领每证40元(鄂价费【2004】50号)。
  3、补领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办理程序。居民身份证遗失要求补办的,派出所户籍室民警审核申请人户口簿,并核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无误后,予以受理。
  (3)规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每证40元(鄂价费【2004】50号)
  4、临时身份证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由公民本人在派出所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凭派出所开具的收据,派出所上传证件受理信息后,到市公安局户政办证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
  (3)规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每证10元(鄂价费【2004】50号)
  九、居民户口簿申领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办理程序。由户主或家庭成员持老户口簿、身份证或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到派出所申领。
  (3)规定时限。当场受理。
  (4)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免费,丢失、损坏补领6元/个。(鄂价费【20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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