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567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张金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11:59:3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30日 11:59:32 名  称: 张金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30 11:59
附件2:






潜江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部门编号收费
部门
项目
级次
项目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批准文号收费标准批准文号备注
  公安








中央1证照费






(一)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因私护照160元/证同上计价格[2000]293号
鄂价费字[2000]129号
含因丢失补发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20元/项次同上价费字[1993]164号
鄂价费字[2000]129号




(2)入出境通行证
同上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一次有效15元/证同上同上




二次有效50元/证同上同上




多次有效80元/证同上同上



(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鄂价费[2002]166号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证同上同上




往来港澳通行证、加注20元/项.次同上同上




前往港澳通行证40元/证同上同上




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
公境[2002]151号、1559号同上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同上同上




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同上同上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同上同上




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同上同上




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同上发改价格[2005]77号
鄂价费[2005]20号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同上同上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00元/件同上发改价格[2004]334号




补办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500元/件同上同上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证同上价费字[1993]164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
同上发改价格[2005]1460号                                                                                                鄂价费[2005]195号




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件同上同上




一年(含一年)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同上同上




一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居留签注200元/件同上同上




三年以上、五年(含五年)以下居留签注300元/件同上同上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100元/件同上同上



(5)中国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价费字[1993]164号




(6)大陆居民往来中国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电子通行证80元/证发改价格[2016]352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价费字[1993]164号
价费字[1993]164号
鄂价费[2016]19号





签注、加注、延期15元/项.次同上同上




多次签注80元/件同上计价格[2001]1835号



(二)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财综[2012]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1)户口簿
同上同上丢失、损坏补发收取




装订式3元/证同上同上




插页式3.5元/证同上同上




集体15元/证同上同上



(2)户口迁移证件
同上同上丢失、损坏补发收取




户口迁移证5元/证同上同上




户口准迁证5元/证同上同上



(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费)
财综[2007]34号
财综[2004]8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     财税[2018]37号
鄂价费[2004]50号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减免政策按鄂财综发[2004]9号文件执行。




申领、换领20元/证同上同上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同上同上




临时身份证10元/证同上同上



(三)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费[2016]99号




(1)号牌(含临时)
同上同上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汽车反光号牌50元/副同上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35元/副同上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35元/副同上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25元/副同上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2元/副同上同上



(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同上同上



(3)号牌架
同上同上车主自愿安装




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同上同上含安装费




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同上同上含安装费



(四)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同上同上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机动车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2元/本同上同上




机动车登记费4元/证同上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2元/证同上同上



(五)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鄂价费[2008]167号
鄂价费[2016]99号
收费对象为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7.5元/本同上同上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5元/本同上同上
外交外事侨务



同上同上


中央2认证费(含加急)
价费字[1992]198号
计价格[1999]466号
计价格[1999]466号
鄂价费字[1999]227号
财综[2003]45号
鄂价费[2016]99号




(1)商业文件0元/份同上同上



(2)民事类文件0元/份同上同上



(3)认证代办(限于国家机关)0元/份同上鄂价费字[1999]227号不含外交部收取的领事认证费。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每份另收加急费20元。



(4)认证加急50元/份(证)价费字[1992]198号
计价格[1999]466号
财预[2003]470号
计价格[1999]466号
鄂价费字[1999]227号
当事人要求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可另加收的费用。


中央3签证费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0元/证价费字[1992]198号
计价格[1999]466号
计价格[1999]466号
鄂价费字[1999]227号
鄂价费[2016]99号




(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30元/证同上同上



(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0元/份同上计价格[1999]466号
鄂价费[2016]99号

  卫生








中央4预防接种服务费27元/剂·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财税[2016]14号
财综[2008]4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15]71号
鄂价费[2016]60号
鄂价费[2017]112号
一类疫苗不得收取费用。


中央5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财税[2016]14号
财综[2003]27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16]60号
发改价格[2016]448号





中华医学会8500元/例同上鄂价费[2007]211号




省级2800元/例同上鄂价费[2003]109号对年人平纯收入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减半收费。




市、州及省直管市2000元/例同上鄂价费[2003]109号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09]310号
鄂价费[2016]60号
鄂价费[2009]310号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同上同上




5人专家组3200元/例同上同上




7人及以上专家组4500元/例同上同上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同上同上




5人专家组2200元/例同上同上




7人及以上专家组3100元/例同上同上



(3)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待定《职业病防治法》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鄂价费[2016]60号



中央6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财税[2016]14号
财规[2000]29号
国务令第357号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改版)




(1)城镇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同上同上



(2)农村居民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同上同上
  民政








中央7殡葬收费见文件[1992]价费字249号
发改价格[2012]673号
价费字[1992]249号
鄂价费字[1992]108号
发改价格[2012]673号
鄂价费[2016]99号

教育








中央8普通高中学费省级示范(重点)高中和市级示范(重点)高中为900元/生.学期,一般普通高中630元/生.学期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鄂价费字[2015]170号


中央9普通高中住宿费见文件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湖北省定价目录》


中央10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一般专业2400元/生.学年,重点专业3120元/生.学年,艺术类表演、美术、音乐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其他专业4000元/生.学年。教财[1996]101号
教财[2003]4号
财综[2003]4号
鄂价费2017]1号


中央11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同上同上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10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8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上5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4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4人间120元/生.学年;5-6人间80元/生.学年;7-8人间6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中央12高等学校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
计价格[2002]665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教财[2006]7号
教电[2005]333号
教财[2005]22号
鄂价费[2006]106号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规[2013]109号



(1)高等职业院校学费一般专业5000元/生.学年,艺术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标准见文件同上同上



(2)普通本科高校学费一类本科一般专业4500元/生学年;二类本科一般专业4000元/生学年;重点专业可在一般专业基础上上浮30%;其它具体标准见文件同上鄂价费[2006]183号


中央13高等学校住宿费
计价格[2002]838号
计价格[2002]665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教财[2006]7号
教电[2005]333号
教财[2005]22号
鄂价费[2006]106号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规[2013]109号




生均使用面积5.1平方米以上,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4.1—5平方米10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1—4平方米8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生均使用面积3平方米以下50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对增装空调的学生住宿增加的住宿费标准
同上鄂价费规[2013]109号




(1)单人间48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2)双人间24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3)4人间12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4)5-6人间8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5)7-8人间60元/生.学年同上同上


中央14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计价格[2002]838号
计价格[2002]665号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教财[2006]7号
教电[2005]333号
教财[2005]22号
鄂价费[2006]106号
鄂价费[2006]183号       鄂价费规[2013]109号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托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


中央15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价费字[1992]367号鄂价费[2006]183号



(1)函大、夜大生学费
同上同上




全日制脱产生按普通生同类专业学费标准同上同上




半脱产生按普通生同类专业学费标准70%同上同上




夜大生按普通生同类专业学费标准65%同上同上




函授生按普通生同类专业学费标准50%同上同上



(2)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学费见文件价费字[1992]367号鄂价费字[1999]33号
鄂价费[2005]154号
鄂价费字[1998]440号



中央16幼儿园收费(公办)
  《幼儿园管理条例》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鄂价费[2017]74号
鄂办发[2014]48号
鄂价费[2014]141号




(1)保育费见文件同上同上



(2)教育费见文件同上同上
水利








中央17水资源费
《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财税[2016]2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财综[2011]19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财综[2008]79号
财综[2003]89号
价费字[1992]181号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1)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同上




工业生产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0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发电用水
同上同上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同上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同上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0.0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2)地下水
同上同上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10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同上同上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同上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同上同上


中央18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鄂价环资[2017]93号

农业








▲中央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法》
财税[2014]101号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财综[2012]97号
计价格[1994]400号
价费字[1992]45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鄂价费字[1992]196号
鄂价费[2004]243号
财税[2014]101号





养殖、种殖业
同上同上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8元/亩.年同上同上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同上同上




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25元/亩.年同上同上




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45元/亩.年同上同上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35元/亩.年同上同上




网箱养殖8元/平方米.年同上同上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8元/亩.年同上同上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捕捞业

鄂价费规[2013]18号




(1)汉江段专业捕捞:600元/证.年;兼业捕捞:800元/证.年同上同上




(2)梁子湖、斧头湖、长湖等跨市、州湖泊专业捕捞:1300元/证.年;兼业捕捞:1500元/证.年同上同上黄盖湖、牛浪湖、龙感湖等跨省湖泊可参照执行




(3)汉江跨界作业200元/证.年同上同上从长江跨界到汉江作业的,参照执行。外省渔船跨界到汉江或到跨省湖泊跨界作业的,按此标准执行。
法院








中央20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03]275号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一)案件受理费
同上同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同上同上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同上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同上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同上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同上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同上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同上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2)非财产案件
同上同上




离婚案件200元/件同上同上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300元/件同上同上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80元/件同上同上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同上同上



(5)行政案件
同上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同上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50元/件同上同上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同上同上



(二)申请费
同上国务院令第481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申请执行的
同上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0元至500元同上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同上同上



(2)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同上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同上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同上




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同上同上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同上同上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同上同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同上同上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上同上



(7)海事案件
同上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1000元至1万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1000元/件同上同上
国土资源








◆中央21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
湖北省政府第378号令



(1)建设用地采矿、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的土地15000元/公顷,其他见文件同上同上



(2)林果用地采矿、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的土地17000元/公顷,其他见文件同上同上



(3)种植用地采矿、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的土地18750元/公顷,其他见文件同上同上



(4)水产养殖用地采矿、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的土地22500元/公顷,其他见文件同上同上


◆中央22土地闲置费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中央23耕地开垦费见文件《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财税[2014]773号



▲中央24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物权法》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鄂价工服[2017]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鄂价费字[1992]198号
鄂价费[2001]302号
鄂价费字[1999]219号                   鄂价费[2001]302号



(1)高级400元/人同上同上



(2)中级200元/人同上同上



(3)初级80元/人同上同上


26人事合同仲裁费0元/件鄂价费字[1992]198号鄂价费[2016]99号


27技工学校:
1、学费
2、住宿费
见文件鄂价费字[1997]375号鄂政办[2000]128号
十一住  建








中央28污水处理费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中央2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财综发[2006]6号
鄂财综发[2008]32号
潜建发[2001]20号



中央30城镇垃圾处理费见文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发[2011]9号
计价格[2002]872号
鄂价法规[2005]89号
潜价审规[2012]11号

十二交通








31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其中占(利)用公路费和超限运输补偿费为0元鄂价费规[2013]97号
鄂财综复[2002]442号
鄂价费[2003]100号
鄂价费规[2013]97号       鄂价费[2016]99号

十三人防办








◆中央3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00元/平方米      中发[2001]9号
财预[2002]584号
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十四其他中央33考试考务费见潜江市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34短期培训收费见文件鄂办文[2003]48号鄂价费[2016]139号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潜江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
编号收费部门项目次级项目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标准批准依据备注
  公安







中央1证照费





(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16]99号
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号牌(含临时)
同上




汽车反光号牌50元/副同上




挂车反光号牌35元/副同上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35元/副同上




摩托车反光号牌25元/副同上




机动车临时号牌2元/张同上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同上




号牌架铁质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安装费);铝合金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安装费)同上



(2)机动车辆行驶证、登记费、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鄂价费[2005]4号
鄂价费[2016]99号
工本费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2元/本;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2元/本同上




机动车登记证4元/证同上




驾驶证工本费2元/证同上
国土资源







◆中央2土地复垦费
湖北省政府第378号令


◆中央3土地闲置费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
(鄂土资规[2015]1号
财税[2014]77号



◆中央4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财税[2014]77号
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时,对符合《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规定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中央5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件鄂价工服[2017]7号
住建







中央6污水处理费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发改价格[2015]119号
鄂价能交[2007]146号
潜价审规[2015]32号



中央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建城[1993]410号
鄂建[1994]57号
鄂建[1996]324号
潜建发[2001]20号





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328元/平方米同上




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300元/平方米同上




砂石路面80元/平方米同上




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37元/平方米同上




条(料)石路面300元/平方米同上




水泥方砖人行道160元/平方米同上




现浇人行道160元/平方米同上




彩色方砖人行道200元/平方米同上




锁链砖人行道220元/平方米同上




站石、卧石120元/平方米同上




护坡200元/平方米同上




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80元/平方米同上




路牌1000元/块同上




超重车辆补偿费1000元/公里同上




12CM厚改性沥青面层加原水泥砼路面(原水泥砼按鄂建[1996]324号文执行)867元/平方米同上




花岗岩人行道(按整块计算)627元/平方米同上




花岗岩站石313元/米同上
水利







中央8水资源费
价费字[1992]181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省政府令第285号
鄂价费[2009]168号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1)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
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工业生产取用水0.15元/立方米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05元/立方米同上




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5元收取同上




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0.05元/立方米同上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



 (2)地下水
同上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工业生产取用水0.20元/立方米同上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0.10元/立方米同上




其他取用水0.25元/立方米同上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同上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同上



9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发改价格[2004]886号
鄂价费[2016]99号
鄂价环资[2017]93号  

农业







▲中央10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鄂价费[2004]243号
财税[2014]101号
鄂价费规[2013]18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养殖、种植业
同上



(一) 江河、湖泊全湖水面养殖8元/亩.年同上



(二) 江河、湖泊栏、围网养殖
同上




(1)常规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25元/亩.年同上




(2)专养特种水产品(常规鱼以外)45元/亩.年同上



(三) 常规鱼和特种水产品混合养殖35元/亩.年同上



(四) 网箱养殖8元/平方米.年同上



(五) 水生经济植物种植8元/亩.年同上如套养鱼的,按栏、围网养殖标准收费。
人防办







◆中央1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00元/平方米计价格[2000]474号
鄂价费规[2013]80号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标准按标准的80%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院







中央12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鄂价费[2008]5号



(一) 案件受理费
同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九条规定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

按请求的价额或金额




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同上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同上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同上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同上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同上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



(2)非财产案件






离婚案件200元/件同上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300元/件同上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它非财产案件80元/件同上



(3)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1000元/件同上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 劳动争议案件10元/件同上



(5) 行政案件
同上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同上




其它行政案件50元/件同上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80元/件同上



(二)申请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申请执行的
同上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0元至500元同上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50元/件同上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同上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同上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同上



(2)申请保全措施的
同上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不满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30元/件同上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同上




超过10万的部分按0.5%同上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同上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100元/件同上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400元/件同上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上



(7)海事案件
同上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1000元至1万元/件同上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1000元至5000元/件同上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1000元/件同上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1000元/件同上

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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