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发放对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申领发放程序
1.申请。每年3月31日前,各院校组织“四类人员”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5、学籍证明。
2.初审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应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院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院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4.资金拨付。每年6月30日前,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补贴标准
从2018年起,对符合条件毕业生给予每人 1104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大学生。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诚实守信的下列十一类人员:
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地农民;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残疾人;
7.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8.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
9.退伍军人;
10.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11.返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带动三人以上(含3人)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向工商注册地所在镇处人社服务中心或社区人社服务站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潜江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返乡农民工认定表,从事种植养殖、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经营实体的提供土地、场所租赁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办理就业创业证;
5.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的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抽查后,按规定于30日内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培训生活补贴
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及建档立卡精准扶贫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和住宿补贴。
(一)申报流程
由培训机构上报就业援助服务中心审定后发放补贴。
(二)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潜江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补助申请表》;
2.培训主管部门确认培训开班审批表复印件;
3.培训主管部门确认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花名册;
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5.培训学校与培训困难人员签订的代领生活费协议;
6.培训学校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
7.培训学校生活费收据。
五、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申报流程
市诚信担保中心或市就业局领表→填表→复印整理资料(按表格资料明细整理)→单位盖章(1.市就业局一楼办事服务大厅盖章。2.反担保人单位盖章。小学、初中老师担保需同时盖学区章和学校章;3.市财政发工资的人员需要到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盖章。非市财政发工资的反担保人,不需要到财政局盖章。)→提交表格(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持身份证原件一起到担保中心各办公室现场签字,办理担保手续)→现场调查(由经办银行负责,担保中心配合)→公示、贷款发放(电话通知办理贷款手续)。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为三年,贷款额度为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2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六、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受理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5年1月1日之后新开农家乐;
2.带动就业3人;
3.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二)申请材料
1.农家乐创业项目申领表;
2.不动产权证或经营场地承包合同;
3.银行开户存折或银行卡;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餐饮许可证或特种行业(旅店)许可证等;
6.身份证(提供经营户本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报。
2.受理。在申请时限结束后,集中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审查包括材料核查、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4.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
七、农家乐精准扶贫创业项目(吸纳就业补贴)
(一)受理条件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
(二)申请材料
1.农家乐创业项目申领表;
2.不动产权证或经营场地承包合同;
3.劳动合同;
4.工资流水(必须是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工资发放流水);
5.银行开户存折或银行卡;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7.餐饮许可证或特种行业(旅店)许可证等;
8.身份证(提供经营户本人身份证和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每张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报。
2.受理。在申请时限结束后,集中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审核。审查包括材料核查、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4.确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拟定拨付资金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
政策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6291581,1869639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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