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总口管理区
关于调整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
小组成员单位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75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黄成胜 区党委委员、副主任
副组长:裴晓芳 区民政办主任
成 员:韩振发 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
田付章 区人社中心主任
钟明珠 区财政所所长
马国玉 区乡村振兴办公室主任
刘建新 区工会副主席
李辉鹏 区卫生院院长
周启安 市教育局总口学区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办,裴晓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统筹推进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完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综合评估”机制建设。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建立协调小组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商讨需要提交协调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负责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等。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办: 承担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指导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两项补贴”有关政策;指导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工作;完善全区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推进社会救助业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评估”,推动救助事项“一网通办”。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做好困难残疾人帮扶工作。
(二)区城建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三)区人社中心:负责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做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四)区财政所: 按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五)区乡村振兴办:负责统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关任务衔接,健全“两类人口”等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分类帮扶机制。
(六)区工会:负责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推行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分类建档、分类帮扶,构建困难职工梯度帮扶工作格局。
(七)区卫生院:负责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突发病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先救治、后收费。
(八)学区:负责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四、议事规则
(一)学习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指示批示、政策文件进行传达和学习。
(二)会议制度。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召集,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专题会议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可根据会议涉及的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执行。
(三)联系制度。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保持协调小组成员、联络员、联系科室的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协调小组办公室,确保工作联系畅通。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按要求参加协调会议,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需协调小组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二)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积极支持解决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的问题,充分发挥好协调机制的作用。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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