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964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总口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00:00:00 名  称: 潜江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9-06 00:00

潜江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潜江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办法(试行)》(潜社救领发〔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特殊困难家庭的确认

(一)五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均基本无劳动能力、无稳定收入、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的困难家庭。例如事实孤儿、独女远嫁(市外农村)等。

(二)重残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且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持有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的困难家庭。

重残范围:指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残疾对象,以市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

主要劳动力:指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

(三)重病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病、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病、慢性病的困难家庭。

重病范围:一般按《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281号)规定的20种病种执行(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以及纳入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单据三者结合认定。

慢性病范围:一般按《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鄂人社发201260号)规定的14种病种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极高危)、重性精神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等)。以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单据三者结合认定。

(四)因灾家庭丧偶且子女成年成年子女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困难家庭;离异,子女成年成年子女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且未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单亲困难家庭;ƒ重大突发性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等由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年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保障人口的确认

低保家庭的保障人口主要是指共同生活在一起同灶吃饭人口,不得将分灶吃饭的人员计算在内。

几种特殊情况说明:①一般不得把家中老人或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如果子女家庭条件较好,有的甚至常年在外打工、做生意等,其法定赡养人有足够的赡养能力的,不予受理根据残联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父母缺失,子女成年成年在校读书的困难家庭,根据实际情况来确认,本着对被救助对象有利的原则予以保障。例如:孙子女与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的,按因灾家庭合并计算家庭保障人口;如爷爷、奶奶有其他儿子,孙子应单独立户,按五保边缘户来计算家庭保障人口。

三、家庭收入核算

入户核算被调查家庭经济收入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查得清的以查清的为准,查不清的才用评估标准来核算的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评估范围,将有确凿证据的收入项目纳入评估范围。二是要按照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将一些家庭收入项目排除在核查范围之外。三是按照“宜粗不宜细、宜低不宜高”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一)家庭经营净收入

种植业收入中计算种植面积时,对实际种植面积或者出让土地经营权后申报不实的,一律按对象所在村人均耕地面积或由村委会提供的(实际面积取高值)计算,标准不低于800元/亩单一计算如有其它植业、养的收入,《潜江市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对照表》中的下限标准计算。

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在2亩以下,有劳动能力未外出打工的人员按市内打工计算收入。男性50岁及以下、女性45岁及以下,统一计算为6个月;男性50岁-60岁、女性45岁-55岁,统一计算为3个月

对在本镇(处)内从事零售业但不提供实际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300元/人(组)、600元/人(村)、1000元/人(镇)计算从事手工业但不提供实际收入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不少于8个月。手工业者是指木匠、泥瓦匠、油漆匠等有手艺的人。

(二)工资性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长年在外地打工的按不少于8个月计算(外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我市的按我市计算);在我市打工按不少于8个月计算;农闲临时务工按不少于3个月计算;大学毕业或高中毕业外出打工不满一年的人员,计算其打工收入时,只按市内打工4个月计算。

(三)财产净收入

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按照当地上年度该地区实际流转价格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实际操作中,把握和计算比较困难。通过试点已形成了一个统一计算标准,即女儿年出赡养费1600元/人,儿子年出赡养费2600元/人;女方年出抚养费2100元/人,男方年出抚养费4200元/人。养子、上门女婿视同儿子对待。纯女户家庭,出嫁女年满55岁的,计算赡养费出嫁女的家庭是低保户的,不计算赡养费;出嫁女的家庭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不计算赡养费;出嫁女死亡的,不计算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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