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办事处村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各村(居)集体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确保资产清晰、产权明晰、现状可控、处置规范,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制定园林办事处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居)集体资产范围。村(居)集体资产包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居)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形成的资产,村(居)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村(居)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及无形资产。
二、村(居)集体资产清理。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组织专班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建账主簿,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办事处资产办和办事处“三资”监管中心备案。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疑问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三、村(居)集体资产台帐管理。集体资产要明确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制度,统一使用市农经部门印制的各类资产台帐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资产台帐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监管中心负责管理。
四、村(居)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也可实现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1、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发包和租赁经营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民主协商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
集体资产实行租赁、承包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办事处资产办审批,委托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期一般一年一签,最长应不超过3年,承包费和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村民集体资产拍卖。村居集体资产拍卖处置,必须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办事处资产办,办事处“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委托市或办事处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
3、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办事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单位抵押、担保。严禁为村办企业外的企业与个人办理抵押、担保。
4、村(居)集体资产租赁、承包及拍卖处置,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及办事处审批,村(居)擅自处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村(居)集体资产购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兴办工程项目,购置固定资产,参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办事处审批,按权限由市、办事处两级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投标。
六、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取得、变更、消除及固定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集体经济组织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资产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报告,交办事处资产办及办事处经管站备案。
集体资源管理
一、村(居)集体资源范围。村(居)集体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荒堤、水面、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登记簿管理。统一使用市农经部门印制的资源登记簿,记载各类资源详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监管中心要指导各村填写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在集体资源簿中逐项记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要重点记录。
四、村(居)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经营实行民主协商和公开招投标。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办事处资产办审批,委托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对于价值额度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市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办事处资产办和经管站备案。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实行合同管理。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对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集体资源承包经营要依照合同约定提供财产抵押或经济担保。
3、村(居)集体资源租赁、承包及处置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以及未上报办事处审批,村(居)擅自处置、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办事处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办事处资产办会同经管站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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