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及禁毒委成员单位:为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奖励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潜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潜江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建立健全我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毒品违法犯罪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推进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现场举报、书面材料、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自愿向我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武警或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或者知悉涉毒线索,可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现场举报或按照各级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布的举报方式方法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等可供公安机关据此开展核查的基本要素。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或对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按照举报信息的翔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对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 根据群众举报,每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200 元人民币; 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查处1名驾驶人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数量为基准,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1) 进行奖励,最高可奖励10 万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含未缴毒)的奖励500元人民币;2.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的奖励1000 元人民币;3.缴获毒品5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2000 元人民币;4.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5000 元人民币;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5 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6.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7.缴获毒品10 千克以上的,视情给予重奖,最高奖励10 万元人民币。
(三)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并用于制造毒品案件,根据缴获数量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人民币; 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人民币;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人民币; 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人民币;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人民币; 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人民币。
(四)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制毒物品、抓获人员以及工厂规模、生产能力等情况,奖励1-10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2.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3.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4.缴获毒品50 千克以上的,视情给予重奖,最高奖励10 万元人民币。
以上毒品指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见附件1)
(五)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地块亩数及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进行奖励: 1.发现正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1亩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 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 元人民币; 2.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 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成大麻幼苗5 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 元人民币; 3.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 元人民币。
(六)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人民币。
(七)举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以及涉刑强制隔离戒毒脱失人员线索,每抓获一名人员可最高奖励1000 元。
(八) 对物流寄递行业在工作中发现的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犯罪行为的,对物流寄递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九) 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七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资金; 同一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重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禁毒专项资金中安排禁毒举报奖励资金,滚存使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谁承办、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 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 因工作失职造成失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骗取奖励的。
第十二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缴获毒品折算标准
1克 毒品=0.01克 埃托啡;
1克 、(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卡因;
2克 吗啡、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5克 杜冷丁片剂;
100克杜冷丁针剂;
20克 美沙酮;
100 克 丁丙诺啡;
1OOO克 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1OOOO克 氯氮卓(氯氮卓)、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
10OOOO 咖啡因、安钠咖;
10克 鸦片;1000克 罂粟壳;
50株罂粟;100 克 大麻脂;
1000 克 大麻; 1000 株 大麻。
未列入本折算标准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暂参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10 月) 的标准进行折算。
缴获制毒物品折算标准
1千克 制毒物品=1千克 麻黄碱(素) (包括伪麻黄碱、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和以麻黄碱含量的含麻黄碱类物质);
5千克 1-苯基-2-丙酮、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盐酸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醋酸酐、α-溴代苯丙酮、α-氰基苯丙酮(APAAN);
10千克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
50千克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碱粗品;100千克 麻黄草;
500 千克 其他统计的制毒物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