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92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杨市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16:32:4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16:32:43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08 16:3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

     

 

各村(居)民委员会,处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潜江市实施〈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细则》,切实加强我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代管本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

资金收入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收入、公益事业筹资、转移支付、上级救济扶贫款收入、向外争取捐助资金、各种代收款项以及其他收入资金。农民负担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必须由代理中心统一制票。

收入取得时,由村报账会计在中心代理会计处开出收据(除需要税务、财政票据外,必须使用“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并打好欠条,代理会计登记“发票开出款未到”台账,待资金存入中心后,用银行缴款单或进账单换回欠条,代理会计做好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归入代理中心,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冲债务。

2、村集体资金的使用,严格实行请款审批制。请款时,由村报账会计填制统一印制的“请款单”。请款单上要注明请款事由,且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分管财经领导签字,交中心代理会计审核,报处分管领导审批,经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中心总出纳方可付款。

3、村集体小额资金支出管理,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在5000元以内,且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不予支付往来欠款,不予结算在建工程。

村集体开支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由村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批;开支在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必须经村党支部书记同意并签字;2000元及以上的开支,必须提交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10000元及以上的大额开支,报处经管站审批。

村集体各项开支由报账员填写报账单、经村分管财经领导、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签章,报中心审核,由审计人员加盖“准予入账”印章后方可入账。

4、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正式发票,严禁“白条”入账。“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只限于本村范围内集体付给村民小额勤杂工款、小额补助等开支,此外一律不得使用“潜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对超越权限、先用后批、坐收坐支、白条入账、弄虚作假、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记账人员有权拒绝入账;对不合格或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单据,加盖“注销”印章予以作废。

5、每期会计结算后5日内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交村报账会计,按照村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发生对外争取款物的村,必须同时专项公布款物数量及使用去向,实行阳光操作。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据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金的;

(二)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三)收入不入帐,侵占、贪污公款、公物的;

(四)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的;

(五)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六)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七)违反集体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金流失的;

(八)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1、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2、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受村(组)委托,具体负责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代理事宜。

3、对评估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实施处置,由村依照民主程序自行办理,并将结果连同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处代理中心备案接受监督。对评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连同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一并报处招投标中心代理处置。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标的额达到10万元由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处置。

4、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由村“两委”提议,以书面形式向代理中心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报处分管领导审批,再向招投标中心提出委托代理,由招投标中心实施公开竞价

5、竞标人参与竞标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报名费和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竞标,保证金定为标的额的10%。竞标保证金在接受竞标人报名或开标前由代理中心代为收取,存入处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管专户。未中标者退回保证金,中标者的保证金计入标的价款。

6、招投标中心按有关规定收取中标额4%的佣金。中标价高于标底价10%及以上的,佣金由招标人支付;中标价高于标底价不足10%的,佣金由中标人支付。

7、竞标价成交后必须将处置获得的收入在3日内全额存入代理中心资金专户代为管理,严禁由个人或村(组)保管。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对擅自做主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的纪律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村党支部书记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2、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招投标中心,受村民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集体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代理事宜。

3、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招投标,由村“两委”提议,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中心提交申请表、实施方案、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报处分管领导审批,再向招投标中心提出委托代理,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

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支解成为多个小项工程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在处招投标中心进行;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要在市经管局的业务指导下进行;达到50万元的由市经管局(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4、招投标中心出售招标文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资料费(工本费)。每份招标文件资料费及报名费500—1000元人民币。投标人中标后交纳中标额4%的佣金。

5、投标保证金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证金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数额一般定为招标项目概算的2%,最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概算的10%。投标保证金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或开标前由招标人收取,存入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定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其履约保证金。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日内必须退还。履约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价的10%。

6、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高度履职尽责、加强管理、严格监督,每年定期组织两次以上检查,特殊情况可实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杜绝违纪违规事情发生。对违反《潜江市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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