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市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市办事处2019年春季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066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杨市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1日 00:00:00 名  称: 杨市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市办事处2019年春季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1 00:00 来源:杨市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各村(居)民委员会,处直各单位:

《杨市办事处2019年春季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

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杨市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9320


杨市办事处2019年春季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

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2019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好“虾-稻”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扎实推进我“虾-稻”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确保我处不发生重大假劣农资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无证、无文号、自编文号、套用文号、套用外包装自行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说明书不规范、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标签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药饲一体行为。

2.兽药及“非药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经营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非药品”但标明具有药品功能及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人药、过期变质药、假劣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饲喂等违法生产行为。坚决查处小龙虾养殖过程中尤其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生产行为。

3.种子: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等违法行为。

4.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假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和限用高毒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5.肥料(生物肥料):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违法添加农药、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未经登记、未附标签、肥料(生物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或饲料功能的肥饲一体、肥药一体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区域。

全处范围

(三)重点单位。

农资批发市场和经营门店;龙虾交易市场;虾稻食品加工企业;小龙虾餐饮门店;虾稻种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元月下旬至2月下旬)。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结合农业四下乡、红盾护农、亮盾行动、春季农业技术培训等活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假劣农资识别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及时做好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坚持正面引导,坚决曝光一批典型假劣农资案件,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

(二)监督抽查(2月下旬至3月下旬)。

1、完善责任主体备案制度。一是实现“虾-稻”种养生产主体全面登记备案管理。相关单位、村居要将新增种养主体的名称、地点、面积、模式、联系方式等及时录入台账系统;强化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自律,监督完善小龙虾养殖生产记录;组织监管人员深入种养基地,指导种养主体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做好生产记录。对记录不完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生产环境监测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等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加强种子、农药、兽药、渔药和肥料等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重点强化“虾-稻”投入品经营备案,详细登记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以及饲料、渔药种类和上级代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特别对网络经营等重点盲区要纳入管理,严防无证无照、假冒伪劣等非法经营现象发生。三是小龙虾流通领域管理。加强小龙虾流通经纪人管理,对其身份、虾源地、销售地(单位)等详细登记。

2、重抓生产投入品质量抽检。制定抽检计划,对全小龙虾渔药、饲料、非药品及农药品种进行抽检,重点检验饲料非法添加、非药品药品化、农药标签和成分不同、渔药超范围使用及添加隐性成份等内容。

3、抓好生态环境监管。全面开展龙虾养殖区面源污染调查,抓好污染源控制。加强“虾-稻”种养基地水质和土壤监测。对种养区域河流、沟渠水体和土壤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检测重金属污染等。

(三)整治打击(3月上旬至5月底)。

1、农资市场及“虾-稻”投入品市场集中整治。对全农资市场及“虾-稻”投入品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对象监管,严厉打击小龙虾饲料、兽药、种子、农药及肥料等5类农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借技术培训名义推销农资产品的非法商业营销行为,加强农资广告监管,查处未审先播、虚假宣传等行为。

 2、流通市场专项整治。一是加强龙虾交易市场整顿。健全龙虾经纪人名录资格备案制度,开展龙虾经纪人资格审批备案管理,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是否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日期、进货数量、供货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销售对象等。二是整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查处在流通运输、加工环节非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药剂的行为。三是严格准入、准出制度。对销售的鲜活龙虾全部推行“一票通”及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并做好产品质量信息追踪记录。四是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3、餐饮加工行业专项整治。一是严格落实加工企业主体责任。严查食品加工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龙虾用于食品加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强小龙虾餐饮业质量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明细、保管进货相关凭证等;严禁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龙虾制作菜肴;严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非食用有害化学物质清洗小龙虾;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严禁滥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4、集中曝光公示。一是集中曝光、销毁非法农资。对收缴的假劣种子、严禁销售使用的农(渔)药、非法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安全妥善保管,依照相关程序集中曝光并销毁。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在全范围内公开,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生产经营资质。

(四)总结整改(6月上旬)

对农资市场及小龙虾生产、流通、加工餐饮各环节查出的问题,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重处或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和村居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相关单位、村居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农资市场及“虾-稻”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落实本地虾稻市场集中整治工作责任,村居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农技站负责种子、农药、肥料(生物肥料)和生态环境土壤质量监管。水产站负责小龙虾生产环节监管。畜牧站负责小龙虾饲料及兽药市场监管。水利站负责生态环境水体质量监管。食药所负责小龙虾流通、加工、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商局城东分局负责投入品网络营销和非法商业营销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商标侵权和广告违法行为派出所负责协助部门联合执法及重大案件的查处。处宣传办负责加强宣传报道、典型案件曝光,加强舆情监控。

(二)坚持检打联动,突出案件查处。

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和质量检测三方机构形成合力。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

把查办案件作为集中整治行动的首要任务,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做到端窝点、毁网络、惩骨干。

(三)注重信息沟通,引入社会监督。

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管权。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遇重大质量安全案件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建立健全社会、媒体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作为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监督各村居、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出击,严厉查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对大要案件,要明确专人联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

(四)提供经费保障,严格考核结账。

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各村居、相关部门也要积极整合资金,保障工作整体推进。强化工作考核,对工作不力、推诿渎职的实行追责问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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