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处驻村工作队派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作队在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组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8〕27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潜办文〔2018〕6号)精神,结合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各单位选派到各村的驻村工作队。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驻村工作队紧紧依靠驻点村“两委”开展工作,履行指导、协调、监督职责,既要主动作为,又不包办代替。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各项政策、决策部署。
(二) 全面了解掌握驻点村脱贫攻坚基本情况,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和建档立卡工作,协助制定驻点村、贫困户脱贫规划、计划。
(三) 参与精准帮扶,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投资,督促各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监管扶贫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推动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推动发展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帮助制定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计划,引导村级组织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引进电商项目、加快土地流转、发展生态农业、搞好乡村旅游、培育农民合作社等多种途径,增强“造血”功能,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解决村里“无钱办事”的问题。
(四) 推动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五) 加强法治教育,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 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抓好村级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加强基层廉政建设;增强“两委”班子凝聚、服务、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培育“红色头雁”,积极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 处驻村工作队办公室负责驻村帮扶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办及协助各单位做好驻村工作队的组派、管理工作。处扶贫办负责驻村帮扶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建立痕迹管理制度,驻村工作队要设立驻村工作记录本,每日要如实记录驻村工作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
第六条 建立例会制度,处扶贫办每周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党委班子成员召集的驻村工作队全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的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
第七条 建立考勤制度,工作队要安排专人负责登记考勤,驻点村党组织和组派单位负责监督,考勤台账作为工作队员领取驻村生活补助的依据;工作队员外出开会、培训、参加各种公派活动等视同驻村;工作队员请休假,须视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不得出现工作日工作队无人驻点的状况,特殊情况需离开驻点村,必须向驻点村值班人员和处扶贫办、处分管扶贫工作的领导告知去向及原因并得到批准。
第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季度向驻点所在的处扶贫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建立履职督查制度,加大工作队驻村帮扶履职督查力度,处扶贫办要建立月抽查、半年专项督查机制,处纪委、驻村工作队办公室和处扶贫办单位要不定期检查、抽查;对履职不力和不能胜任的工作队或工作队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工作队及组派单位要及时整改。
第十条 工作队员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十不准”,不准接受驻点村的吃请。鼓励和支持工作队员在“双方自愿、足额缴费”的前提下吃住在村民家中,不得增加村民负担。对驻村期间无故脱岗、履职不力、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组派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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