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办发〔2022〕1号
杨市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市街道全国未成年人保护
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处直相关单位:
《杨市街道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街道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杨市街道办事处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杨市街道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点创建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杨市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潜江市争创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未保组〔2022〕1号》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为潜江市创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示范市贡献力量。
二、工作任务
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达标体系为导向,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为目标,推动创建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一)构建创建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动开展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和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资金,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运行提供支撑。
(二)深化创建内容。强化权益保护,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夯实“六大保护”基层基础,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三)落实创建指标。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达标体系为标准,找差距,补短板,确保各项指标达到或者超过目标值,以示范创建引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实现创建效果。要通过创建,实现工作理念、保障措施、服务规范的全面提升。要注重统筹协调多种资源,创新制度设计,用心打造示范模式,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打造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重点推进阶段(2022年1-2月)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标对表,固强项、补短板,把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工作与改善民生、乡村振兴、统筹城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将创建工作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任务,创建扎实推动各项指标完成。
(二)申报验收阶段(2022年3月)
未保办负责牵头做好各项工作的验收准备,各单位、各村居做好检查评估汇报材料、档案资料等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整改提升形成综合成果,接受评估验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未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示范创建全面实施,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保办负责细化分解示范创建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和计划;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努力完成创建工作任务。
(二)强化沟通协调。实行创建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最后一周上报当月创建工作完成情况。未保办应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查找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建立“问题清单”,确定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并成立督查专班定期开展督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创建任务。
(三)营造创建氛围。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未保办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及时宣传推广创建工作中的特色亮点和成功经验。各单位、各村居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创建工作,形成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示范市创建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规范创建档案。未保办负责示范创建相关资料的收集检查和整理归档工作。各单位、各村居要明确专人负责资料整理和报送工作,做到报送的资料言简意赅、条理清楚、数据准确、整理规范。存档资料要全面完整,与指标要求相吻合,分类汇总,装订成册,保证达到评估验收标准。
附件: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点责任清单
附件
创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点责任清单
项 目 | 内 容 | 工 作 标 准 | 责任单位 |
思想引领 | 理论学习 | 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宣贯教育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 各单位、各村居 |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其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重要内容,坚决扛起高标准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 | 各单位、各村居 | ||
指导实践 | 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指导工作全过程,推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重点任务,推进本地区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 各单位、各村居 | |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做到有计划、有部署、落实好。 | 各单位、各村居 | ||
及时办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示批示,及时落实地方各级负责同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 各单位、各村居 | ||
街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 街道办事处 | ||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 宣传办、政法办 | ||
工作 机制 | 发现报告 |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明确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追责问责机制。 | 司法所、派出所、教育学区、民政办、卫健办 |
个案会商 |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 | 各成员单位 | |
信息管理 |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部门、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 各成员单位 | |
家庭保护 | 监护指导 | 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等现有资源,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 文化站、教育学区、团委、关工委、各村居 |
监护支持 |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妇联、卫健办 | |
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 民政办、教育学区、卫健办、妇联 | ||
监护监督 | 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标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 民政办、教育学区 | |
学校保护 | 安全保障 | 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 教育学区 |
权益维护 |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 教育学区 | |
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驻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教育学区 |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 教育学区 | ||
推进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 教育学区 | ||
社会保护 | 社会参与 | 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 民政办、教育学区、团委、妇联 |
公共场所
| 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 文化站、各村居 | |
农家书屋、图书室、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 民政办、教育学区、文化站、各村居 | ||
培训机构 | 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 教育学区 | |
社会环境 | 通过视频、海报、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在媒体及交通枢纽、文化广场、地方标志性建筑地、景点等公共场所,多层次多渠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文化站、各村居 | |
网络保护 | 预防网络 沉迷 | 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 教育学区 |
预防网络 沉迷 | 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 教育学区 | |
政府保护
| 教育保障 |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 | 教育学区 |
医疗保障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0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 卫健办、民政办 | |
监护落实 |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 | 民政办、派出所、各村居 | |
司法 保护 | 办案专门化 | 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及法律援助,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司法所 |
特殊保护 措施 | 相关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 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 | |
法治宣传 教育 | 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政法办、派出所、司法所 | |
机构建设 | 机构设置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 各成员单位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明确工作职责,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 街道办事处 | ||
服务场所 | 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 街道办事处 | |
队伍建设 | 人员配备 | 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 街道办事处 |
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 街道办事处 | ||
每个村(居)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 街道办事处 | ||
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街道办事处 | ||
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各村(居)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 街道办事处 | ||
能力提升 | 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 民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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