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洋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法(试行)》、《潜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潜江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理管理办法》、《潜江市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镇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资产购置、购买服务等经济行为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银行存款、现金及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水利电力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办公设施等,村组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形成的资产,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政府投资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村集体所有的其它有形及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果园、荒地、荒堤、水面、滩涂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筹资、国家部门拨款、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投资等兴建办公设施、文化体育设施、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经营性投资项目等。
第二章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第五条 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当年预计资金来源,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后,再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六条 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落实“收入上存、支出下拨”的管理办法,集体所有收入缴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专户,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支出实行报账请款制度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村集体报账金额超预算时,镇“三资”中心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八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并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村因经营行为确需增加临时性经营债务的必须有镇政府的批复。
第九条 定期财务核算制度。村集体按照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请款,严禁跨期。每村每年至少进行四期财务核算,截止日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年终决算时间统一为12月31日。每期财务核算完毕,代理会计要及时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据、账表五相符。
第十条 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重大事项决策,应经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公开制度。每期财务结算完成后5日内,村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公开内容要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农民负担、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
农民负担、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资产资源处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期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保管期限为10年;原始账据、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保管期限为30年;财务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镇“三资”中心代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 财务审计制度。镇“三资”中心需加强村级日常收支的账前审计和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建设等情况的专项审计,严禁虚报支出、瞒报收入、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票证管理制度。村级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镇 “三资”中心负责该收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等工作,并实行专人专责管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须取得正式发票,零星小额支出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统一使用潜江市经管局印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村集体群众务工工资单笔金额500元以下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款项报销单》进行列支,500元以上的(含500元)采取“村群众务工工资表”进行列支)。领款单只限用于本村集体范围内的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结算。
第十六条 印鉴隔手管理制度。镇“三资”中心总会计负责保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镇“三资”中心主任印章和总出纳印章由自己保管,严禁印鉴代管代盖。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村集体取消银行账户,由镇“三资”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统一管理村集体资金。镇“三资”中心严禁对外租借银行账户,严禁平调挤占资金,严禁改变资金性质。
第十八条 镇“三资”中心负责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入。资金收入包括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收入、公益事业筹资、以资代劳收入、转移支付收入、上级救济扶贫款收入、上级奖补奖励资金、资助捐助资金、代收款项以及其他收入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存镇“三资”中心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农民负担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负责领用并开具,村其它收款票据由镇“三资”中心负责管理,村在实现收入时由村报账员到镇“三资”中心开具其它收入收款票据并加盖印章交付付款方。所有收入票据开具后必须在10日将款项存(汇)入镇“三资”中心银行账户,否则由镇“三资”中心代理会计负责收回票据并进行核销。
第十九条 村集体使用资金实行报账请款制度。由村报账员按照《渔洋镇农村财务账前审计细则》的要求整理好原始凭证和附件送”三资”中心账前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三资”中心审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村报账条据进行审计,对审计合格的原始凭证除加盖“准予入账”印章外,还要对银行存款支付条据和现金支付的条据加盖“银行存款付讫”和“现金付讫”印章,对原始凭证和附件加盖“原始凭证”、和“附件”印章。
村报账员根据审计合格的条据填制“报账请款单”。2000元以下实用备用支付(现金支付)村集体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一律实行“资金直达”(银行存款支付)制度,村集体用备用金支付的小额支出实行等额拨款,备用金拨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6000元/次(含6000元)。
报账请款单按限额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办理:1、6000元以下的由“三资”中心主任审批办理,6000以上由镇分管农村政策的领导或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审批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限额审批制度:1、村集体单笔开支500元以下村分管财经审批,开支2000元以下的由村党支部书记、分管财经根据支出事实进行共同审批,2、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由支部书记结合支出事实和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审批,并附会议记录;3、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开支,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附该支出的民主议事程序报镇”三资”中心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
村集体支出条据必须做到“八有”:1、有内容完整的正规票据;2、有合理合规事由;3、有经手人签字;4有证明人签字;5有村集体审批人签字;6、有驻村工作队或驻村干部签字;7、有“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8、有支出审核报账单。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条据除“八有”外,还必须附有镇分管领导审批的“支出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越权限、先用后批、坐收坐支、弄虚作假、白条、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等,镇“三资”中心有权拒绝入账;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单据,加盖“注销”印章予以作废,并移交纪检监察处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经营权卖断、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合伙人或法人的行为。处置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定标、公开招标、竞价夺标、现金兑标、合同束标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受村(组)委托,负责受理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事宜。
第二十五条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节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标的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处置标的是指可以处置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经营权。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资产资源,不能作为处置标的。
第二十七条 标的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集体依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自行办理。办理结果及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资料,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接受监督。评估标金额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由村集体提出申请,将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等资料,报镇招投标中心代理处置。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标的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报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代理处置。
第二节 处置人、竞标人、中标人和代理处置人
第二十八条 处置人是指招标的主体(也称招标人),即拥有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九条 竞标人是指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依法组成的合伙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竞标人可以自行参加竞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标。中标人(也称受让人)是指以最高价购得标的的竞标人。
第三十条 代理处置人是指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镇招投标中心。
第三节 标的评估与确定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由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处置方案,方案中初步对资产、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
承包期限3年以下或标的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集体资产、资源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现场勘查评估确认。承包期限3年及以上或标的额5000元以上集体资产、资源需评估的,由资产、资源处置人委托相关专业单位或人员在纪检、监察、经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评估。评估费用由处置人支付。
第三十二条 处置标的及处置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参会人员签字(盖章)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镇招投标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处置人或竞标人以入户签字、盖章的方式代替民主程序。
第四节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置人将需处置的集体资产、资源以书面形式向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提交处置申请表、处置方案、村“两委”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会议纪要、处置的标的物所有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等,经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再向镇招投标中心提交代理委托书,镇招投标中心根据处置标的额度,决定由本级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代理处置。
第三十四条 资产、资源处置公告期不少于10天,公告应写明处置物的基本情况、相关事项、时间、地点、竞标人需提供的证明及办理手续的要求等内容。公告期满,如只有一个竞标人符合条件,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如有两个及以上竞标人符合条件,采取拍卖或竞标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如无人报名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拟定处置方案条款,再次进行公告。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处置活动的主持人由镇招投标中心或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竞标人的最高应价经招投标处置活动主持人落槌或宣布的形式确认成交。主持人现场与中标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竞标活动要有处置流程工作笔录,主持人、中标人、记录人三方签名。
第三十七条 代理处置人要及时将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天。公示期满后,中标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款存入代理处置人指定的资金专户后,处置人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经镇经管站审查合同条款并进行合同鉴证,未经鉴证的集体承包合同司法部门不予公证。
处置人发包或对外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竞标人在交纳竞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竞标,保证金为标的额的10%,竞标保证金在开标前存入代理处置人指定的资金专户。中标人的竞标保证金自行转为中标价款。未中标的竞标保证金,由代理处置人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弃标的要承担责任,预交的竞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标的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处置人与中标人持合同和相关资料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费用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复杂的标的竞标成功后,处置人与中标人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签定,并报镇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四十一条 代理处置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五节 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和监督合同签订及合同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及镇招投标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信誉档案。对有2次及以上弃标或违纪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参加本镇区域内任何农村集体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代理处置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集整理招投标工作中各类资料,归卷入档,专人专柜保管。
第五章 集体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按限额遵循“民主议事”、“四议两公开”、“公开招投标”等程序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下由村报镇经管站备案,镇政府领导审批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预算金额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100000元以下由村报镇经管站备案,镇政府领导审批后在镇经管站的指导下进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并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预算金额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由村报镇经管站备案,镇政府领导审批后送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由村集体和承建方(中标方)在镇经管站凭“中标通知书”或“四议两公开”资料或民主议事程序资料进行签订,镇经管站负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办理合同鉴证。
第六章 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根据限额分别采取直接购置(购买)、民主议事程序购置(购买)和公开询价程序购置(购买)。
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后直接购置(购买);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单笔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6000元以下的由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后再由村支部书记审批后进行购置(购买);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单笔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含6000元)由村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拟定购置(购买)方案报镇经管站备案,经镇政府审批后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供货方或提供服务方进行购买或购置。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由镇及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资金;
(二) 伪造虚假票据,虚报、冒领;
(三) 收入不入账,侵占、贪污公款、公物;
(四) 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使用集体资金;
(五) 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六) 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
(七) 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八) 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九) 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十) 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十一)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十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以竞标人或承租人的身份参与招投标活动,或委托他人代为竞标或承租;
(十三)招标人与竞(投)标人之间、竞(投)标人与招投标中心之间蓄意串通进行招投标,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五十条 镇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群众举报、投诉及查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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