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防治和处置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区镇畜牧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潜江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界定
重大动物疫病(口蹄疫、禽流感)是指被国家列入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A类传染病的动物疫病。口蹄疫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病。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原则
(一)口蹄疫: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强制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二)禽流感:坚持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强制免疫、消毒、监测、检疫为主。
三、应急指挥系统及部门职责
(一)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区镇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生疫情时,区镇要立即组织畜牧、公安、财政、工商、司法、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配合,采取紧急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尽快扑灭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由区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长由区镇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镇农办,指挥部成员单位与职责如下:
1.畜牧兽医部门:
(1)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调查核实、上报,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并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2)负责诊断疫病,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负责对疫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消毒等实施监督和指导;
(4)负责组织易感动物的紧急免疫接种;
(5)负责对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6)负责紧急防疫用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质的组织、贮备和调配;
(7)负责测算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消毒、紧急免疫接种、补贴等所需资金及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组织扑疫人员的法制、技术培训,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9)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动员群众对疫点、疫区内的畜禽依法防疫和扑疫;
(10)负责制定扑灭紧急疫情的实施计划和方案,为政府组织扑疫提供依据。
2.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防疫资金预算,强化资金管理,并根据扑灭紧急疫情的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3.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病畜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负责疫区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工商部门:
根据疫区封锁的规定,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5.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部门:
严格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权,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疫情分级
(一)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疫情)。口蹄疫:区镇病畜总数在500头以上,规模化场病猪在100头以上,病牛在50头以上(乳牛在10头以上),病羊在100只以上。禽流感:30日内发生疫点3个;或30日内发病禽群2万只以上。
(二)二级疫情(重大疫情)。口蹄疫:区镇病畜总数在200头以上,规模化场病猪在50头以上,病牛在20头以上,病羊在50只以上。禽流感:30日内发病禽群5000只以上。
(三)三级疫情(一般疫情)。口蹄疫:在局部地区零星发生,病畜数和疫点数较少,无大面积扩散趋势。禽流感:病禽数和疫点少,无大面积扩散趋势。
五、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对扑疫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人,实行责任制,制定扑疫工作方案,组织人员、物资、资金,采取强有力的技术措施,组织扑疫,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
(一)报告疫情
一级疫情在4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二级疫情在10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三级疫情按照疫情报告制度逐级上报。
(二)疫情的调查和确认
1.牲畜口蹄疫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禽流感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2.调查内容
疫情发生的地点、范围、病畜禽头(只)数及同群畜禽头(只)数、发病原因。
3.疫情的确认
临床诊断确认。口蹄疫:猪、牛、羊等偶蹄动物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名或2名以上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到场现场诊断确认。禽流感:家禽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剖检病理变化,经市中心兽医实验室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经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2名或2名以上禽流感诊断专家到场诊断确认。
实验室诊断确认。采集发病动物的病料,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室,血清学或病原学诊断方法确认。必要时由省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型的鉴定确认。
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后,要确认疫情的性质、严重程度、预测发展趋势,拟定确认报告。
(三)安排和部署
根据调查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制定扑疫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安排和部署扑疫工作。
(四)封锁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由区镇对疫区下达封锁令,实行全面封锁,关闭疫区的屠宰场(点)、活畜禽交易市场,严禁易感动物进出。
(五)消毒
按消毒规范,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强制消毒灭源。
(六)紧急预防接种
对受威胁区及相邻地区按照由外到内、由远到近的顺序,对易感动物实行紧急免疫接种,防止疫情扩散。
(七)处理病畜禽及同群畜禽
对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要坚决扑杀,并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要求,作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登记造册,签字后分别报市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备查;对病畜禽扑杀、无害化处理的过程拍照、摄像,相关资料存档。
(八)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1头(只)病畜禽扑杀处理后,口蹄疫经14天的封锁消毒,禽流感经21天的封锁,没有新的病畜禽出现,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实后,由区镇下达解除封锁令,方可解除封锁。
(九)扑灭紧急疫情的总结
紧急疫情扑灭工作完成后,要对扑疫措施,责任落实,物资、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效果,问题等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各级指挥部。
六、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二)资金保障:财政每年根据疫情情况安排动物疫病防治专项资金。
(三)技术保障:市畜牧兽医局建立中心诊断室,区镇建立化验室,并接受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的指导。
(四)人员保障: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诊断专家小组和专项行动预备队。
七、其它事项
(一)凡本区镇境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进出口贸易、屠宰、加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预案。
(二)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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