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镇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确保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相关精神落地落实,按照《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镇级河湖长巡查河湖信息的通知》(潜河办发〔2018〕23号)要求,经镇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辖区河湖、支渠开展定期巡查,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巡查时间
2023年2月28日前
二、巡查组成人员
此次巡查工作由各河湖长牵头组织实施,巡查人员包括各村(居)驻村干部、联系单位负责人、各村级河湖段长。
三、巡查范围
辖区范围内市管河湖段、镇管河湖、支渠。
四、巡查内容
(一)河道截污治污和管护工作是否到位;
(二)沿河湖村(居)对于河道存在问题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三)生活垃圾是否有效收集集中处理;
(四)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业企业等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否存在各类污水直排口、涉水违法(构)建筑物、弃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等;
(六)河道整治工程质量进度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处置情况,应准确详细地记录在河湖巡查记录表中。并将河湖巡查记录表和巡查图片资料一并上报到镇河湖长制办公室。
(二)做好发现问题处置工作。1.处置权限属村级河湖段长的,应马上通知其进行处置;2.处置权限属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联系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整改。
(三)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巡查人员要认真、严格对待此次巡查工作,及时分析、解决、上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巡查回访工作。若发现责任村(居)及部门对交办问题整改不力的,应第一时间向镇河湖长制办公室上报,以便及时查处,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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