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继续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强,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党的惠民政策;
(2)法治意识不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不依法办事,乡村(社区)治理较差,存在“村霸”、非法宗教势力、黑恶势力;
(3)履职能力不强,思路不清、办法不多、精神不报、心思不专,年老体弱;
(4)工作业绩不优,接续2年目标考核在办事处排名靠后;
(5)群众满意度较低,缺乏服务群众意识,为民办事不尽心尽力,任期内所在地多次出现越级上访、群访等。
十不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侯选人:
(1)违反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正在被审查调查(侦查)的;
(3)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4)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
(5)近3年内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且被劝退、除名的,或者仍在限期改正的;
(6)参与邪教、非法宗教组织及其活动,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7)涉及“村霸”、涉黑涉恶的,或者利用宗族房头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居)务的;
(8)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
(9)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多数党员、群众不拥护的;
(10)不符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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