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指导意见
总口农场“两田制”第三轮土地分配承租即将到期。随着农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及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按照省、市以及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我场“两田制”政策需进一步完善。经农场党委、农场研究,现就农场“两田制”第四轮(2019—2023年)土地分配承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土地分配承租经营原则
保持“两田制”政策相对稳定。为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在“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期内,保持责任田分配基本稳定,推行经营田租赁市场化。继续执行“先交钱后种田”的政策,即经营田交清租赁费、签订合同后方取得经营权。
二、责任田管理
(一)责任田按政策分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人平1.5亩的标准分配责任田。责任田一经分配,原则上一定5年不变,在第四轮分配承租期内,农场对各农业单位(分场、多经公司,下同)进行年度经济目标考核时,其责任田的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第三轮承包期责任田的核定面积,不接受调整责任田面积的请示。
(二)享受责任田的对象除承担国家政策性的费用外,必须承担抗灾、小型水利基本建设、公益性事业等社会义务,对不愿承担社会义务的责任田分配对象,不予分配责任田。
1.农业水费。农业水费依据责任田面积收取经营性水费,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由农场统一收取上缴。
2.“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筹资主要用于分场、生产队公益性事业,包括堤防建设和维修、农田基本建设、道路、桥梁、涵闸的建设和维修,以及与辖区内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坚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实行分场拟定方案、群众代表讨论并签字认可、农场审批、收支张榜公布等管理程序。每个农业人口每年筹资不超过15元。
3.共同生产费。共同生产费主要用于分场(生产队)的抗旱排涝、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管水员、护泵员工资等共同生产开支。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实际受益面积,实行年初按每亩10元预提,年终结算的办法,严格按照民主理财、张榜公布的原则实施。年终结算时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缺口资金待下年补提。
4.“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筹劳主要用于防汛抗灾、道路和水利设施维修及其它公益事业。按劳动力负担,标准为每年1个劳动力负担10个标工,原则上以投劳为主,如群众愿意出资的也可以以资代劳,每个标工5—8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分配责任田:
1.在农业单位有正式户口,且在第三轮土地分配承租期内依照总字〔2013〕82号文件规定分配了责任田的;
2.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各农业生产单位符合国家政策的自然增长(生育)人口;
3.2018年10月31日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所生子女,已缴清社会抚养费的;
4.履行了法定手续,嫁入或入赘进农业生产单位的媳妇和女婿,且户口在2018年10月31日前迁入的;
5.在第三轮承包承租时,因历欠等情况,未分配责任田,2018年10月31日前按规定还清欠款、缴纳了管理费的职工。
(四)符合上述第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分配责任田: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分配责任田;
2.分配责任田人员中,非正常减员、户藉迁出农场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及子女、转为军官和士官的军人、服刑期在一年以上人员等,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分配责任田。
3.婚嫁或入赘户口未迁出本单位,实际在本单位外工作、生活,其本人及子女不能分配责任田;
4.在职在岗领取职级工资的人员、内退人员;
5.空挂户、挂靠户、非正常转入户及户籍迁出农场的大学生不得分配责任田。
其它原因需迁入农场,经审核批准后,其户口一律落户到社区,不能分配责任田。
(五)责任田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分配。
(六)责任田的权属性质不变。承包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承包合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七)责任田承包人无法自己耕种责任田的应由本人向所在生产队提出申请,经农业单位审核后,方能转让责任田。承包人不得私自转包牟利。农业单位也可以采取返租的形式收回,返租的价格不超过每亩310元。
三、经营田承租办法
各农业单位除责任田以外的农用地均为经营田。经营田承租推行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经营田管理权属于农场,在“两田制”第四轮实施期间农场授权各农业单位负责出租和经营。
(一)劳动力经营田
1.劳动力经营田租种面积,每个劳动力不超过5亩,超面积的租赁费按集并经营田租赁费收取。
劳动力经营田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出租。如果本队经营田不能按本队每个农业劳动力5亩经营田出租,则按本队实有经营田面积进行出租,农场和农业单位不进行调剂。
2、劳动力经营田的租赁费实行一年一定。2019年劳动力经营田的租赁费不得低于每亩310元。
3.农户承租劳动力经营田后不得私自转包,否则由所在单位收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的承租劳动力经营田的资格。
4.“两田制”期间欠租赁费,不签还款协议或签有还款协议却不按协议约定按期还款的人员不具备承租劳动力经营田的资格。
(二)集并经营田
1.集并经营田单块连片原则上要达到200亩以上,以便农业招商和发展高效种植模式,为农场发展现代农业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2.集并经营田租赁费随行就市,上不封顶,价高者得。2019年超过劳动力经营田租赁费的部分全部留在分场使用;2020年--2023年超过劳动力经营田租赁费的部分,分场与农场按50%分成。资金用于改善本场生活和生产条件。
四、土地分配承租管理
(一)责任田分配、经营田租赁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和承租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荒芜土地,否则,农场有权收回已分配或出租土地的经营权。各农业单位必须严格按政策分配责任田,不得扩大责任田分配范围。各农业单位要认真清理、重新登记现有农业人口,经审核签章后报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的人口花名册以生产队为单位张榜公布。
(二)经营田租金实行一年一核算,一年一上交,承租方交清租赁费、签订合同后,方可取得经营田的经营权。经营田续租人员当年10月31日以前交清次年的租金,并签订承租合同,否则农业单位有权收回其承租的经营田重新招租,未签订承租合同的承租者必须于当年11月15日前腾田,否则农业单位有权自行处理。经营田承租合同一年一签订,不允许一年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
(三)长期在外务工、经商和从事其它行业的人员不得租种劳动力经营田,已承租的劳动力经营田由所在单位收回,纳入集并经营田招租。
(四)对租赁经营的林地(含沟渠、机耕路等),合同已到期的不再续租,由农场收回统一经营;合同未到期的,按当年劳动力经营田租赁费减去当年耕地地力补贴费收取租赁费,先交钱,后经营,否则作为放弃林地经营权处理;责任田、经营田不准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植树。所植树木影响到其他农户种植的,按“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由植树者负责补偿。
(五)农户宅基地除土地使用证标注的使用面积外的其它面积应加强管理。
(六)对违反“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政策的,农场依法诉讼。
(七)如国家和农场项目建设需要,承包承租人必须服从农场对责任田、经营田进行调整或按政策征收。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9月初召开全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动员会,各农业单位要在9月5日前制定出本单位“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实施细则报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9月10日前各农业单位要召开由基层干部、党员、职工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层层进行发动,采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将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政策宣传到家喻户晓。
(二)核查土地。各农业单位要对耕地面积包含租赁经营的林地、苗圃、果园、鱼池等面积,采取重新丈量、上下结合的办法重新核定生产队和本单位农用地总面积,作为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的依据。
(三)摸底登记。按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的表格(见附表),对本单位租赁经营的各类合同、各类人员、各类农用地进行清理,并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
(四)报批公示。各单位将符合条件能够分配责任田、承租经营田的人员名单集中报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将审核批准的名单在本单位生产队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分配招租。各农业单位在公示无异议后分配责任田、出租经营田。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的顺利进行,农场成立“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
七、严明纪律
(一)明确责任。各农业单位要层层分解责任,责任到队、责任到人。各农业单位一把手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中的个性问题由农场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在农场财政所发放固定工资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不能参与承租经营田。
(四)在“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中,如发现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农场一经查证将根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单位一把手和直接行为人。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农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一切从全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依照本意见的规定,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凡农场过去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农场“两田制”第四轮土地分配承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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