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为烈属、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面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休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本人反映的具体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四、采集方式
此次采集信息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为保证采集效率和采集工作准确性,必须设计运用科学的采集方法和先进的采集技术。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上门核实、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横向共享信息数据。依托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向各地分级授权,将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植入初始数据,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减轻基层人员采集工作量并提高采集效率和准确率。
(二)利用现有资源采集完善数据。市政府统筹负责,各级民政、人社部门通过现有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采集工作采取在各区、镇、办事处设立集中采集点,对象自主申报与上门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采集。
(三)信息数据交叉核查比对。在完成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由市政府统筹负责,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工作安排
为尽快摸清底数,信息采集工作分两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5日前)。
1.动员部署。各地根据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培训信息采集工作人员。市里集中或分片开展培训工作。
2.信息采集。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根据信息数据采集内容和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
3.数据上报。要按照数据录入、审核、上报要求,合理把握采集工作进度,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加强各采集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年12月15日前完成各类对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形成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将第一阶段采集汇总数据报退役军人事务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由市政府统筹负责,工作专班牵头,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4.数据报送和工作总结。2019年4月15日前,各区、镇、办事处信息采集工作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经各地政府审核后,报送市工作专班。市工作专班根据本地区信息采集情况和信息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市级信息采集报告和汇总数据,按要求报市政府审核后报送至省工作专班。
六、系统和信息采集设备配置要求
信息采集工作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的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为主要工作平台。各级要按照安全保密、规范标准、方便实用的原则,按照各项技术规范完善信息系统,配置信息采集设备和日常办公设备。
市级专班要配置专用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及相关日常办公设备,并配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单机版。
设立区、镇、办事处集中采集点的要配置专用电脑、多功能信息采集仪(由市级统一采购),并根据需要配置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专栏)单机版。
七、工作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极为复杂,牵涉面广、任务量大,为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圆满完成,有关要求如下:
(一)迅速组建工作专班。市级工作专班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组建,市公安局抽调1名、市民政局抽调4名、市人社局抽调3名、市统计局抽调1名、市国土资源局抽调1名、市住建委抽调1名、市征兵办抽调1名干部组建工作专班集中办公,集中办公人员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各区、镇、办事处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迅速组建信息采集工作专班,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各区、镇、办事处工作专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采集点)报市工作专班备案。
(二)采取科学有效方法。建立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信访、人武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实时更新数据,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与运用,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同时,在采集、比对、核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采集端、上报方式均使用专用电脑,信息数据经授权才可通过信息系统上传,确保数据安全。
(三)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按照宣传提纲,引导对象主动申报,确保如期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市民政、人社部门要采取设立集中采集点与上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采集数据。各地要严格按照信息采集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审核上报信息数据,确保信息数据统计全、核实准,做到不错、不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