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口管理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和《潜江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潜政发[2018])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区各类污染源的信息、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是我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林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废气污染物及因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含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
2、农业污染源。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水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及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我区将根据市环保局入户调查信息表,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活污染源进行筛选和入户调查,确定有污染源的企业和畜禽养殖户产生的污染源及排放情况。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1、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
2、为加强组织领导,管理区成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普查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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