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口管理区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071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总口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00:00:00 名  称: 总口管理区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06-25 00:00


总口管理区2019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潜农补办[2019]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按(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工(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我区全民所有制生产队实行“两田制”,农补面积按照“两田制”规定,以第四轮“身份田”和“承包田”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集体所有制生产队以农户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

各单位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管理区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各单位按照承包到农工(民)的实际耕地面积(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民)。“承包田”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送交市财政局总口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2.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管理区上报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管理区上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各单位组织农户按照2019年初至今的实际承包耕地面积,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单位签字盖章后上报管理区。

(二)面积核实。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承包面积、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各单位补贴总面积大于上年度补贴总面积的要写出文字说明报农办。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管理区负责。具体由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管理区公章后,由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生产队农户聚集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公示表不得交队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管理区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管理区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全市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管理区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单位的农户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管理区公章后,由管理区组织机关挂点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生产队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生产队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管理区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总口财管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二)资金发放。补贴资金发放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发放到农户手中。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市财政驻场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生产队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单位不同生产队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生产队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市财政局驻区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管理区工作专班将经常核查各农业单位“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三)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报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财管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管理区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财政、农业、经管、监察、国土、林业、畜牧、总口农商行、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区农补办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全区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各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并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统计汇总。

(三)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督促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区农办负责审核、汇总上报的补贴面积;会同市财政局总口财管所,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区)区财政所负责提供集体大队土地承包面积、村组机动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印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七)区纪检部门负责对农补工作进行全过程大数据比对的组织、协调,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土、林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向区农办提供农户(农业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信访部门负责全区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市人民政府将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各单位要在农户集中地方广泛张贴,同时利用广播早、中、晚进行宣传。

(二)加强政务公开。全区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农户分户补贴数据等信息,办事处、生产队应及时在“政务公开栏”上张贴。

(三)设立举报电话。财政、农业、经管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工作监管。财政、农业、经管等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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