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玉口镇2021年农资市场暨“虾-稻” 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0894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积玉口镇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15:07:50 文  号:积政发〔202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15:07:50 名  称: 积玉口镇2021年农资市场暨“虾-稻” 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1-03-08 15:07 来源:积玉口镇

    为加强虾稻投入品管理,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用渔具及禁售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虾稻产业绿色发展,根据《种子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农资市场及“虾一稻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各村、各单位要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

通过开展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惩处一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端掉一批假劣农资窝点,处理一批违法人员,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态势,努力实现重点监管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率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和反馈率100%,重大案件查处率100%,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率100%。

要进一步优化改善农资市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扎实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为我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无证、无文号、自编文号、套用文号、套用外包装自行生产等违法生产行为,说明书不规范、超过有效期、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标签的违法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在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及“药饲一体”行为。

2.兽(渔)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经营禁用兽药、废止目录兽药、“非药品”但标明具有药品功能及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滥用兽用抗菌药物,人药、过期变质药、假劣兽药、有毒有害化合物、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饮用水饲喂等违法生产行为。坚决打击以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部分氟喹诺酮类为重点的违禁药品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生产、违法经营和违法使用行为。

    3.“非药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应当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无论冠以“××剂”的名称,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市场上“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4.种子: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等违法行为。

5.农药:严厉查处非法添加未登记农药成分或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的假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用和限用高毒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许可证、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6.肥料(生物肥料):严厉查处生产经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违法添加农药、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未经登记、未附标签、肥料(生物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或饲料功能的“肥饲一体、肥药一体”等违法行为。

7.禁用渔具及禁售渔获物。严厉查处生产、组装、销售用于捕捞水生动物的禁用渔具(如电捕鱼器、滚钩等)和印刷、宣传、传授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查处采购、销售、加工来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长江(汉江)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广告。

(二)重点区域

专项整治覆盖全镇内农资经营点、养殖经营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

(三)重点单位

镇域范围内农资经营店、小龙虾餐饮经营单位、网上经营主体、虾-稻种植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等。

、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1月至2月)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广播、微信、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假劣农资识别和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营造打假治劣的良好氛围。

(二)监督抽查(3月至5月)

     1.加强备案管理。一是实现虾一稻种养生产主体全面登记备案管理。各村各单位要将新增种养主体的名称、地点、面积、模式、联系方式等及时录入台账系统;强化养殖合作社和养殖大户自律意识,监督完善小龙虾养殖和水稻种植生产记录;组织监管人员深入种养基地,指导种养主体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正确做好生产记录。对记录不完整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生产环境监测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等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加强种子、农药、兽药、渔药和肥料等农资经营户备案管理,重点强化虾一稻’’投入品经营备案,详细登记经营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地点以及饲料、渔药种类和上级代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特别对网络经营等重点盲区要纳入管理,严防无证无照、假冒伪劣等非法经营现象发生。三是小龙虾流通领域管理。加强小龙虾流通经纪人管理,对其身份、虾源地、销售地(单位)等详细登记。

    2.抽检重点产品。制定抽检计划,对全小龙虾渔药、饲料、非药品,水稻种子,农药,肥料品种进行抽检,重点检验饲料非法添加、非药品药品化、农药标签和成分不符、渔药超范围使用及添加隐性成分等内容。

    3.管控农业生态。全面开展龙虾养殖区面源污染调查,抓好污染源控制。加强虾一稻种养基地水质和土壤监测。对种养区域河流、沟渠水体和土壤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检测重金属污染等。开展农、渔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加大违禁渔具及禁售渔获物流通环节查处力度。

    (三)整治打击阶段(3月至6月)

    1.强化农资市场整治。对全农资市场及虾一稻投入品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动保产品、小龙虾饲料、兽药、种子、农药及肥料、禁用渔具及禁售渔获物等7类农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借技术培训名义推销农资产品的非法商业营销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  

    2.强流通市场管理。一是整治非法添加行为。重点查处在流通运输、加工环节非法添加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药剂的行为。是严格准入、准出制度。对销售的鲜活龙虾全部推行质量合格证制度,并做好产品质量信息追踪记录。是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3.加强消费市场管理。一是严格落实虾稻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查虾稻食品加工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稻用于食品加工,督促虾稻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二是加强小龙虾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明细、保管进货相关凭证等;严禁经营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龙虾制作菜肴;严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非食用有害化学物质清洗小龙虾;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严禁滥用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四)规范管理阶段(1月至7月)

    开展废弃物回收。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关于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要求,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在全开展农(渔)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督促所有农(渔)药经营门店、虾稻生产合作社和种植养殖大户履行农(渔)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五)总结提升阶段(7月)

    对农资市场及小龙虾生产、流通、加工餐饮各环节查出的问题,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落实不力的,予以重处或依法取缔其生产经营资格;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单位严肃追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镇农资市场及-生产经营市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落实专门方案,负责本本部门的-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各村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要求,落实本虾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各村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者负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镇水产站负责生产环节日常监管责任,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小龙虾饲料市场日常监管责任,镇环保办、水利站负责生态环境水体质量监管,镇农技站负责生态环境土壤质量监管和禁限用农药查处,镇市场监管所负责流通加工餐饮环节日常监管和潜江-品牌打假及广告审查,配合抓好投入品市场监管,镇派出所负责协助部门联合执法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坚持检打联动,突出案件查处  

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业管理、综合执法和质量检测三方机构形成合力。完善监督抽检制度,有针对性地制定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依法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农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农资产品严格依法查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把查办案件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首要任务,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注重信息沟通,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媒体监督机制,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和部分农民群众作为农资市场整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反馈信息,遇重大质量安全案件及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0728-6711171),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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