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推进潜江高新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282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14:20:00 文  号:潜政发【2025】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02日 09:20:00 名  称: 关于大力推进潜江高新区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02 09:20 来源:潜江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高 新区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提出的加快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工作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工作主线,推动高新区以科技创 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科创专项资金

(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市财政统筹设立科技创新发 展资金,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 果转化、在岸离岸科创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培育孵 化、科技研发投入、高质量企业发展等,推动资本投早、投小、 投长期、投硬科技,全面提升潜江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园 区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 、支持研发载体建设

(二)研发机构奖励。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 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建设主体2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建设主体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市经信局)

(三)国家专项配套。对企业获得国家专项立项的研发创新、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国家专项有地方配套比例规定的从其规 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批复总投资金额10%的比例给予地方资 金配套,待国家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责任单位:潜江高新区、国家专项立项行业主管部门 )

三、支持创新活动

(四)支持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对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 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支付额达10万元以上,并经过技术合同认 定登记的,按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 额的50%给予奖励,单项合同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委托 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照 当年实际支付金额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专利培育转化。对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0件  以上或高价值发明专利15件以上,且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含转让、 许可、融资、专利产品备案等)的企业, 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对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为我市申请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 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对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 2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 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七)研发投入补贴。对研发投入保持增长,当年内部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的企业,对其超出部分的实际支出  予以补贴。其中,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内部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支出的  20%予以补贴,最高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  (含)的,对企业内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 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高能级创新主体奖励。对研发投入保持增长,当年内 部研发投入强度达5%且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给予1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潜江高新区、市科技局)

五、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九)“双创”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 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 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考评优秀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 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十)支持在岸离岸科创中心建设。支持在省内外设立离岸 科创中心,构建“创新创造+研发孵化+产业落地”联动发展新格 局。在潜江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设立在岸离岸科创中心专项 资金,用于支持在岸离岸科创中心的租金补贴、运营费用、人才 引进、成果转化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新增孵化企业奖励。对省级及以上“双创”平台每年新增孵化企业予以支持,每新增一家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型企业, 给予运营主体每家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新增一  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每家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新增孵化企业按类型分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六、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优质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经市高企认定执行委员会推荐上 报但未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申报经费补贴(三年内享受一次); 认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潜江高新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 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 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5G全连接工厂称号的企业, 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十三)科创“新物种”企业奖励。 对新入选“驼鹿”“独 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级科创“新物种”企业,分别 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国家、省、 市已出台同类型政策如有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 行,潜江高新区外的市域企业参照此政策执行。本措施由潜江高 新区负责统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负责审核认定执行, 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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