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职权编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职权名称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市城市管理局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139号)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违法违规行为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处罚种类 | 1.警告; 2.罚款。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已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含1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 责令其改正,未主动清理或者清除的;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2.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罚款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上级交办,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并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核审。 4.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1.《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从事执法活动;超越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三十四条 对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向所属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备案。 执法机关作出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无 2.市级:负责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承办机构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
咨询方式 | 0728-6403240、潜江市章华南路240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
监督投诉方式 | 0728-6249500、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13号城管局政策法规科 |
审核意见 | (由审改办统一填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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