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征收税费类)
事项信息表1
序号 | 信息项 | 信息项内容 | 备注 |
1 | 事项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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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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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居民生活、生产、办公、经营服务业、餐饮业、集贸市 场、建筑垃圾、交通运输工具等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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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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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实施主体 |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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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征收对象 | 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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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收条件 |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接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申报材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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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报材料目录 | 1、按人或户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提供人或户 数量等资料; 2、按营业面积计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提供营业面积等资料; 3、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交通工具提供吨位或座位等资料; 4、按建筑面积计收的房屋建筑工程提供建筑面积等资料; 5、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的,提供垃圾产生量的相关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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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示范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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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收依据及标准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计〔2005〕89号)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 理费。 标准按照潜价审规[2012]11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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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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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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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机构地点 | 潜阳路13号(老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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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实施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 固话:6240387;邮编:433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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