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事项信息表1
序号 | 信息项 | 信息项内容 | 备注 |
1 | 事项编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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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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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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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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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实施主体 |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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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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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理条件 |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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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材料目录 | (1)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3)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4)职工人员情况;(5)清扫保洁地段分布图;收集容器证明及报表;收集地点及分布图;固定收集转运地点的有关证明;(6)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道路运输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体现牌照、车体全貌的垃圾运输车辆6寸近期照片1张;(7)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8)企业经营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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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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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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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期限 | 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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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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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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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有并联审批(前置审批)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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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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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办机构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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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 6294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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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标准格式文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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