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事项信息表1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95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06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3年12月06日 00:00:00 名  称: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事项信息表1

发布日期:2013-12-06 00:00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基本信息表(行政许可类)

事项信息表1

序号

信息项

信息项内容

备注

1

事项编码

 

2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子项名称

 

 

3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的,应当经所在城市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审批。

 

4

法定实施主体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5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

 

6

受理条件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

申请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2)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3)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4)职工人员情况;(5)清扫保洁地段分布图;收集容器证明及报表;收集地点及分布图;固定收集转运地点的有关证明;(6)车辆行驶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道路运输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安装全密闭运输装置产品合格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体现牌照、车体全貌的垃圾运输车辆6寸近期照片1张;(7)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8)企业经营

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8

收费依据及标准

 

9

法定期限

20日内

 

10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11

是否有特别程序

○是;○否

 

12

是否有并联审批(前置审批)

○是;○否

 

13

承办机关及内部机构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14

承办机构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15

承办机构联系方式(固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编)

6294065

 

16

标准格式文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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