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忠于使命,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教育、引导、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第三章 仪容规范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正确、规范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八条 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春秋装时应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衣领上,长麦穗朝向领头外角向上,短麦穗朝向领头内角。
第九条 戴大檐帽时,男性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帽稍向后倾。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不准歪戴帽,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
第十条 制服应保持干净、整洁、完好。着春秋装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衬衣和制式领带,不得混穿。要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和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下摆不扎裤内,不系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执行公务时必须穿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参加庆典、集会或重要活动时一律穿黑色皮鞋。
第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二条 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严肃、得体。头发应当整洁、梳理整齐,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纹身,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工作时间不得化浓妆。
第十三条 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戒指等饰物,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不得戴花式墨镜,不得佩带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十四条 着装换季时间由局负责执法管理的机构视天气情况自行统一规定。
第四章 举止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纪律严明。不得背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六条 步行执勤时,应二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在办公室办公或坐岗执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坐凳、翘脚、打瞌睡、聊天、吃东西、上网玩游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七条 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八条 参加集体活动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十九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回告。对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机关咨询、申请、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等现象。
第五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上岗前,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装备,带齐行政执法文书和票据,持湖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过罚相当、罚缴分离。
第二十二条 执法办案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必须先向相对人问好,表明身份及来意,同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场。暂扣物品时,应当与相对人或者见证人共同清点、查验物品,现场制作暂扣财物凭证,并对暂扣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四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安抚相对人,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尽力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六条 执行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工作日志,认真制作执法文书和案卷,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和罚款现金、票据。
第二十七条 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严禁驾驶执法车辆办私事。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二)严禁索取和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三)严禁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四)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五)严禁在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和约见相对人。
(六)严禁刁难或打击报复投诉人。
(七)严禁占用、挪用、毁损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相对人的其他物品。
(八)严禁协管人员在无正式队员带领下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九)严禁罚没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十)严禁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六章 用语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用语文明、规范,态度和蔼。严禁耍威风、赌狠或盛气凌人,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文明忌语和执法禁用语。
第三十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三十一条 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并熟练使用,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师傅等。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请喝水,请问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您违反了……(指出其违章事实,说明理由),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配合。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谢谢您的理解、支持,您慢走,再见。
第七章 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遵守行为规范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做出评价。
第三十三条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市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相关法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进行行政处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管协管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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