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0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18:28:49 文  号:潜城管发[2018]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03日 18:28:49 名  称: 潜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3 18:2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长:何本龙  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戴宇锋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城管支队支队长

 员:王成城  市城管支队党总支委员、副支队长

赵忠锋  市园林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周立军  市规划执法监察泰丰大队党支部书记

大队长

   市工程管理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

周正祖  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李盛俊  环卫秩序科科长

   局主体办副主任

刘立斌  局法律顾问(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承担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正祖同志兼任。

二、相关要求

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与案件有关的局机关其他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及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2018年8月3日

 

 

 

附件: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透明、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审查范围

以下调查终结的案件,需经案件审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3000元或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或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或以上的;

(三)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六)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七)拟作出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审查内容

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对案件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行政处罚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含强制拆除);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三、审查程序

(一)审查前的准备

1.需要审查的案件由承办执法机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和审查会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送请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方案负责审查会的组织准备工作。通知相关人员作好准备工作,并按时参会。承办案件执法机构应制作汇报提纲,参会时要携带案卷材料,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3.参加审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审查中的程序

1.会审步骤:

1)承办案件执法机构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政策法规科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3)参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4)参会人员发表处理意见;

5)主持人(由领导小组组长本人或委托副组长担任)当场或择日宣布集体审议决定。

2.表决规则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审时,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时,一般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并应载于会议纪录。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三)审查后的程序

1.承办案件执法机构人员负责对集体审议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装订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进行归档。

2.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四、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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