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局柔性执法清单

发布日期:2024-09-12 15:15 来源:潜江市财政局

      潜江市财政局柔性执法清单

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内容

柔性执法幅度

违反会计法行政处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薄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薄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的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所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可以不增加罚款档次:()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于元以上五力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轻处罚情形:

同《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从轻处罚情形。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轻处罚情形:
同《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从轻处罚情形。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从轻处罚情形:
具有第四十二条从轻处罚情形,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规定内容柔性执法幅度
违反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增加处罚档次,采取教育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
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约谈、通报方式督促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类法律规范;
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处、减轻罚情形。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处、减轻罚情形。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处、减轻罚情形。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处、减轻罚情形。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处、减轻罚情形。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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